《重庆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提供者:气象局
发布时间:2008/12/03 12:00

  重庆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细则(试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细则(试行)》已经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促进政府工作勤政、高效、务实、廉洁,确保政令畅通和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重庆人民政府目标管理的范围是政府组成部门和有关工作部门。

第三条 重庆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的原则:

(一)保证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目标的制订、实施与调控幅度的确定要与国民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计划和当年市委、政府的总体工作安排相一致。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目标的制订、分解、监控、检查、考评、奖惩,都要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以确保目标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三)分级负责,依法行政。各目标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必须对自己所承担的目标负责,在实施目标的过程中,所发生的问题由各目标责任人必须服从上一级目标责任人的裁决意见。各目标责任单位在实施目标的过程中必须依法管理

第二章 目标管理体系

第四条 目标管理责任体系

(一)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实行长负责制,长为全市目标管理的总责任人。副长对长负责,按职责分工组织所联系部门目标的实施。

(二)秘书长、长助理、副秘书长按职责分工对长、副第负责,并协助分管长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目标的实施。

(三)各部门主要领导人为本部门责任人,对本部门目标负责,其他领导人按分工对责任人负责,组织目标的实施。

(四)承办部门负责研究、落实目标任务,协办部门协助承办部门完成目标任务。

第五条 目标管理组织体系

(一)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由政府常务副长为组长,政府秘书长、分管秘书长、人事局长、计委主作为副组长,财政局、统计局、审计局、监察局局长、编办主任为成员。主要职责是负责目标管理的组织实施、目标的负解落实、督促检查、考证奖惩,协调处理目标管理的其他问题。上学工作由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即政府办公厅目标办)负责。

(二)目标管理组长单位。由政府指定单位作为目标管理组长单位。其职责是负责组内各目标责任单位目标方案的初步审查、实施中的监控、参与年终考评等工作;并对组内目标管理工作进行协调,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三)目标责任单位。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的各部门和单位为目标责任单位。各目标责任单位应将目标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实施承担的目标任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机构和指定专人负责目标管理的日常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目标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目标制订与实施

第六条 各部门制订目标的依据

(一)市委、政府当年工作要点和人大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以及当年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财政收支预算等所确定的全市工作的总目标

(二)市委、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安排部署的主要工作任务。

(三)各部门自身的职能。

第七条 目标制订的原则

(一)突出重点。各部门所制定的目标要与全市工作的总目标相衔接,突出工作重点,重大问题、重要工作必须纳入目标管理

(二)目标要先进合理,可查可考。各部门当年的工作目标要按照第六条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定出具体的定量、定性(数量、质量、时限)工作目标。其建、技改等目标要定出形象进度。

第八条 目标任务基本分计100分,其中业务目标90分,保证目标10分。业务目标,主要是指里下达的主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目标,以及体现各部门行政管理职责的指标,经济指标统一按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执行。保证目标,是指确保政令畅通的工作目标(含目标管理2分、政务督办2分、政务信息1分、公文处理1分、会议纪律2分、值班工作2分)。

第九条 目标的制订

(一)当年2月上旬前,各目标责任单位应按本细则第六条、七条的要求制订出本部门当年工作目标初步方案(样表见附表1)报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抄送组长单位、坟委、统计局、财政局。各部门提出的目标初步方案中涉及到有关部门工作的,应与部门协商,确定主办单位、协办单位,并明确各自的责任,不能协调一致的,由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裁决。2月底以前,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会同各组长单位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计划和各部门上年工作的实绩,提出各目标责任单位的主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指标数据报政府分管长审定。

(二)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按照分管长审定的方案,制订出政府各部门当年工作目标任务明细表,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正式下达。

第十条 目标的分解。各部门在接到政府下达的目标后,要结合自身工作的实际,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将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处(室),并将分解到处(室)一级的情况报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一条 目标的监控。各部门要随时掌握目标执行的进度,分析目标皓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研究解决。对政府下达的重点跟踪目标,要按要求及时馈执行情况;政府办公厅要将主要目标执行情况逐季通报;对全市的重点跟踪目标政府办公厅将进行跟踪检查,并及时向政府报告情况。

第十二条 为保证目标的严肃性,一般不对目标进行调整。

第四章 检查与考评

第十三条 对目标实施情况的检查、考评,按照日常检查、半年自查和年终考评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十四条 检查与考证的内容

(一)政府下达的各项目标执行情况;

(二)各协办单位配合情况;

(三)目标管理工作情况;

1.责任人新自抓目标管理工作,确定处(室)、人员负责日常目标管理工作情况;

2.目标全面分解,落实的情况;

3.为保证目标运行,建立健全监控、管理制度和执行监控、管理制度情况;

4.按要求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送相关材料情况;

5.目标管理资料的规范情况。

第十五条 检查考评

(一)日常检查。各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自查,随时掌握目标执行情况,并按要求按时填报有关资料;政府办公厅目标办要对各部门的目标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并予以通报。

(二)半年自查。每年7月中旬前,各部门要按第十四条的要求对目标执行情况、目标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报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样表见附表2),抄送组长单位、统计局;同时政府办公厅目标办会同各组长单位进行抽查,将半年目标执行情况报告政府。

(三)年终考评。次年1月底前,各部门按第十四条的要求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写出自查报告附目标考核自查表(样表见附表3)报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同时抄送组长单位、统计局,并由各级长单位对组内责任单位考评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次年2月上旬前,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召集各组长单位和有关部门对目标管理责任单位分别进行考评,并在此基础上,于2月底前形成全市目标管理执行情况报告书提交政府常务会审定。

第十六条 目标考评的具体计分办法

(一)政府每年下达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并根据全市总体目标完成情况和当年财政收入增长情况决定奖励分值。

(二)业务目标的计分按以十方法进行计算:

1.完成年芳工作目标105%以下(含105%)的项目,按该项目的基本分值计分;完成全年度工作目标105%-115%(含115%)的项目,在该基础分值上加计5%;完成年度工作目标115%以上的项目和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在该基础分值上加计10%;完成该项目年度工作目标在60%以下(含60%),则该项目不计分。

2.因重大客观因素影响,经过努力而未完成目标的项目,可酌情按其基本分的80-90%计分。

(三)保证目标政府办公厅进行考核和计分,扣分累计不超过10分。

1.目标管理工作。凡目标未分解落实到埏(室)的扣0.5分;凡不及时按规定报送材料的扣0.5分;无目标管理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的扣0.5分;无目标管理工作制度的扣0.5分。

2.政务督办工作。对政府交办的政务督办事项久拖不办的一次扣1分,未按时限要求办理又不说明情况的一次扣0.5分。

3.公文处理工作。公文出现重大差错和凡未按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时间要求或不认真办理公文的,一次扣0.5分。

4.政务信息工作。按各部门完成信息采用目标实绩的比例进行计算得分。凡完不成政府办公厅下达的信息采有目标,少1条扣0.01分,凡重大信息(重大灾情、疫情、安全事故、治安事故、突发事件)漏报、误报,或上报时间超过24小时的,扣0.1分。

5.会议纪律,参加政府召开的会议每发生一起迟到早退现象扣0.5分。

6.值班工作。每发生一起无人值班的现象扣1分。

(四)其它加分项目。凡获得国家各部委(不含司、局)或市委、政府表彰且有荣誉证书的全面性工作奖励加计2分(等级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计2、1.5、1分);单项工作奖励加计1分(等级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计1、0.6、0.3分)。

(五)其它减分项目。年度工作目标中,某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