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县科级领导干部平时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规范干部工作行为,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为县委年度考核评价干部提供准确依据,根据《国家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平时考核是指考核机关对单位科级领导干部日常工作绩效的评定。
第三条 平时考核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原则;
2、客观公正原则;
3、简便易行原则;
4、注重实效原则。
第二章 平时考核主体与对象
第四条 科级领导干部平时考核工作由县委考核委员会委托各乡镇、县级机关各单位干部考核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平时考核的对象是乡镇、县级机关各单位科级领导干部(不含非领导职务)。
第三章 平时考核内容
第六条 平时考核为年度考核的基础,占领导干部年度考核40%的分值。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目标任务情况,县委、县政府部署的重要工作以及其它上级临时交办大项工作完成情况。主要了解和掌握领导干部在落实工作任务过程中努力的程度、发挥的作用、取得的成效,及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生活情况和社交情况。
1、考德。主要考核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思想素质、道德品质、大局观念等方面。
2、考能。主要考核胜任本职工作的能力,即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开展工作、解决处理问题及协调办事等方面的能力。
3、考勤。主要考核出勤情况、工作作风、工作态度、责任心、敬业奉献精神,发挥创造性和积极性等方面。
4、考绩。主要考核各项阶段性工作任务阶段性完成情况,完成的时限、质量及产生的社会效果等方面。
5、考廉。主要考核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纪守法,接受监督,廉洁自律等方面。
第四章 平时考核形式与方法
第七条 平时考核主要采取平时记载、月末小结、季度测评、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
1、平时记载。各单位如实记载科级领导干部出勤情况、会议部署和工作安排情况。科级领导干部本人对照阶段性中心工作,按月记载工作任务及完成情况。
2、月末小结。月底,各单位对科级领导干部出勤情况进行统计汇总,科级领导干部个人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月末小结,并形成300字左右的小结材料。
3、季度测评。季度期满,综合科级领导干部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10分制民主测评。测评前,通报出勤情况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并在各单位政务公开栏中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天。测评时,科级领导干部个人对工作进行自我总结,并作出自我评价。测评设优秀(10分)、良好(8分)、一般(6分)、较差(4分)四个等次,县级机关参评对象为本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及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各乡镇参评对象为乡镇全体干部职工、所属乡镇的县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三职”干部。测评后,根据有效票数计算出的平均分即为科级领导干部本季度平时考核得分。
季度民主测评结果采取现场唱票、当众统计、当众公布的方式进行,原始票当众密封后由单位归档备查。季度民主测评汇总表经单位主要领导、职工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在每季度末的次月10日内分别报送县委组织部干部科和综干科。测评对象季度民主测评得“较差”的票数比例超过有效票数30%的,必须另呈报单页材料说明情况。
4、随机抽查。县委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县委组织部根据各单位的季度民主测评得分情况,选取一些单位重点剖析,随机抽查科级领导干部个人记载情况,通过抽查出勤记录、个人记载、月末小结材料,对敷衍了事的,予以通报批评,视具体情况酌情扣分,扣分最高不超过本季度得分的50%。
第五章 平时考核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科级领导干部平时考核工作,成立干部考核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政工、人事的副职领导干部为副组长,考核领导小组要广泛吸收各个层面的代表参加,确保领导小组的代表性和公正性。各单位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健全签到、考勤和定期、不定期汇报分管联系工作等干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干部的平时管理。考核领导小组要明确考核任务,规范考核程序,严格组织实施,实事求是考核,及时汇总上报,严禁弄虚作假。
第九条 各单位要精心组织每季度末的民主测评工作,民主测评时,实到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人数的80%以上,参评对象只在相应等次对应栏内划“√”,不打分。季度测评时,单位科级领导干部在4人及以上的,评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不超过2人,4人以下的只能评优1人。超过规定人数的视为废票,废票数超过总票数30%的,必须重新组织民主测评。
第十条 各单位要及时上报季度民主测评汇总表(附件2),凡逾期未报的,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一条 单位领导干部交流调整后,由调入单位负责考核,调出单位应配合做好领导干部调入前所在单位的相关资料的提供证明工作。
第十二条 县委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将定期、不定期对干部平时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或抽查。对弄虚作假、敷衍了事、开展较差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未开展平时考核工作的,查清未开展原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县委考核委员会决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