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设区市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
工作实绩综合考核评价实施办法
冀字[2008]5号 发文时间:2008-3-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设区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完善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以实力、活力、竞争力为标志的沿海强省战略部署,解放思想,勇于改革,务实创新,有效推进以业绩和能力为重点的综合考核评价机制建设,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导向和监督作用,切实提高设区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领导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引导设区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努力创造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实绩,为实现河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提供有力保证。
第三条 设区市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综合考核评价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遵循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规律,突出重点,导向明确,力求简明实用,可操作性强。
(三)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实绩分析与群众公认相结合,统筹兼顾,综合评价。
(四)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紧紧围绕河北的工作大局、发展重点和实践需要不断创新、充实和完善考核工作方式和考核指标体系。
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设区市党政领导班子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考核评价。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评价指标
第五条 按照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要求,设区市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综合考核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定量考核指标体系和定性考核指标体系两个部分。定量考核指标体系主要对经济发展、资源环境、人民生活、社会进步等方面进行定量考核。定性考核指标体系主要对思想政治、领导能力、主要工作、党风廉政等方面的成效进行定性评价。
第六条 定量指标体系共设置五大类指标。其中,固定设置指标为四大类19项指标,经济发展类6项,资源环境类5项,人民生活类4项,社会进步类4项。非固定设置指标每年度根据各设区市实际需要设置,主要考核各设区市解决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和民生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的成效。
第七条 定性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共设置13项测评项目,主要通过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民意调查、综合分析等方式进行考核评价。
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评价方式
第八条 设区市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评价工作安排在届中、届末进行,结合领导班子考察,派出考核组考核。设区市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的其他年度考核,不再派出考核组,由设区市委按照省管干部年度考核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并提出年度考核等次建议,按程序报省委审定。
第九条 每年初,各设区市按照全省工作要求和本市发展目标,提出本年度考核目标申报意见,报省发改委。由省发改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委、省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参考全省五年规划完成进展情况和各设区市过去三年发展的实际情况,结合当前具备的现实条件,研究提出11个设区市各自不同的年度考核目标值。其中,约束性指标根据中央和省确定的目标进行统一分解。定量考核体系年度目标按程序报省委省政府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
年度考核目标一经确定,除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或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危机事件等不可预见的情况外,一般不再调整变动。
第十条 每年初,对上年度各设区市定量考核评价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数据采集、核准、统计,计算出领导班子量化得分,作为届中、届末考核确定工作实绩等次的基本依据。
第十一条 届中、届末设区市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评价工作主要有以下步骤:
(一)制定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二)考核组进行考核;
(三)省委省政府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核;
(四)省委审定。
第十二条 考核组考核包括以下内容:
(一)召开设区市考核工作会议,结合党政领导班子工作总结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进行民主测评。领导班子民主测评一般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档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民主测评一般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
民主测评参加人员的范围一般为:
1、市委委员;
2、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领导成员;
3、市纪委领导成员;
4、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及市管企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成员;
5、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6、近两年来担任过市级领导职务的老同志;
7、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民主测评参加会议人员应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民主测评表及测评要点、测评对象述职述廉报告应在召开会议前发放,以保证参加测评人员有充分的时间准备意见。
(二)召开设区市考核工作大会后,进行个别谈话深入了解情况。个别谈话参加人员范围:
1、市委、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主要领导成员;
3、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三)组织进行民意调查。民意调查一般在来自基层的、未在参加民主测评范围内的党代会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进行。民意调查一般分为满意、比较满意、不满意、不了解四个档次(见附件三:《设区市党政领导班子民意调查表》和《设区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民意调查表》)。
根据工作需要,还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社会中介组织采取入户调查、发放问卷调查表、政府网站评议等多种方式在社会各阶层干部群众中进行幸福感指数、满意度指数、安全感指数等方面的民意调查。
(四)考核组进行综合分析,根据近年来定量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结合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和民意调查等情况,同时有效利用纪检、政法、教育、环保、计生等职能部门专项考核结果,全面分析显绩与潜绩、当前与长远、客观条件与主观努力、成效与成本后,形成考核评价报告,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第十三条 省委省政府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征求省有关领导和纪检、审计、督查、信访、综治等有关方面意见后,报省委省政府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核,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最后报省委审定。
第四章 评价标准和考核等次
第十四条 设区市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综合考核评价定量指标体系权重总分为100分,为各定量指标按权重相加之和。达到或超过目标值的指标,得分为权重值;未完成目标值的正指标,得分为完成值除以目标值再乘以权重;未完成目标值的逆指标,得分为目标值除以完成值再乘以权重。
设区市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定性指标评价,主要通过对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民意调查等情况及有关方面意见综合分析进行。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考核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定量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得分在95—100分的,一般可评为优秀等次;得分在90—94分的,一般可评为良好等次;得分在85—89分的,一般应为一般等次;得分在84分及以下的,一般应为较差等次。其中,没有完成解决突出问题类指标目标的,一般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在民主测评或民意调查时,有1项定性考核指标的优良率或满意度低于2/3的,一般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定性考核指标优良率或满意度低于2/3的达到3项的,一般不得评为良好以上等次;定性考核指标优良率或满意度低于2/3的超过6项的,一般应评为较差等次。
民主测评的优良率计算方法为“优秀”和“良好”的票数之和除以有效票总数。民意调查的满意度计算方法为“满意”和“比较满意”的票数之和除以有效票总数。在民意调查中,弃权票和“不了解”的票数不作为计算满意度的基数。
考核期内出现重大工作失误、重大责任事故或较为严重案件等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应在原考核等次上降低一个等次确定考核结果。原考核等次为较差的,不再降低等次。
第十六条 设区市党政领导班子、党政主要领导的工作实绩综合考核评价等次由省委常委会审定。考核结果由省委省政府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书面形式进行反馈。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十七条 应充分运用考核结果,把工作实绩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科学评价干部、选拔任用干部以及对干部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建立干部考核与干部培训、选拔、任用相对接的机制,有效发挥考核的引导、激励和约束作用。提拔任用干部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人员。
第十八条省委省政府考核领导小组每年定期对上一年度各设区市定量考核指标完成情况,通过报纸、网站等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每年度各设区市定量考核指标目标值确定后,也要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十九条 对考核评定为优秀、良好的领导班子,采取适当形式给予表彰和奖励。任期内届中、届末连续两次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领导班子,省委、省政府授予“实绩突出领导班子”称号。其中,任期内没有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目标的,取消获得荣誉称号的资格。
对考核评定为优秀的领导班子的党政主要领导,要予以表彰和奖励。结合相关考核考察情况,对届中、届末工作实绩考核被评定为优秀的领导班子中的党政主要领导,在届中、届末的当年年度考核中,可评定为优秀等次并嘉奖。对任期内届中、届末连续两次工作实绩考核为优秀的领导班子中的党政主要领导,省委、省政府给予通报表扬,并作为提拔重用的重要依据。其中,任期内没有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目标的,取消获得优秀和奖励的资格。
第二十条 任期内届中或届末工作实绩考核,被评定为一般或较差等次的领导班子,党政正职当年年度考核一般不得评为称职及其以上等次。
其中,被评定为一般等次的领导班子,对党政正职进行诫勉谈话,责令其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必要时进行组织调整;被评定为较差等次的领导班子,一般要进行组织调整;任期内届中、届末连续两次被评为较差的领导班子,要加强整顿和调整,对其党政正职降职使用。
第六章 考核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考核工作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道正派、严守纪律,按照规定程序和有关要求办事。对在考核工作中不负责任,数据收集上报失真、考核材料失实,隐瞒问题,跑风漏气的,要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责任,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被考核对象应真实客观反映工作情况,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要撤销荣誉称号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考核工作全过程的监督。考核工作要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社会监督。
第七章 考核机构与组织领导
第二十四条 考核工作在省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省委、省政府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考核工作的协调、管理、组织等相关工作。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委组织部,办公室成员单位由省委组织部、省发改委、省统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考核工作所需经费列入省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五条 定量考核指标体系目标的设定、下达、公布等工作由省发改委牵头负责,各职能部门协同实施。
定量指标体系目标年度考核的数据采集、统计、核准、计分、公布等工作由省统计局牵头负责,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组织实施。需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按照归口统计的原则,由有关部门按要求向省统计局提供,由省统计局依法审核、统计汇总。
届中、届末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对考核结果的运用等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牵头负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设区市对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的考核,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省委省政府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