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各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考核评价(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改进和完善干部考核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目标和要求转化为可考核的标准,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促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创造经得起实践、历史和群众检验的政绩。
第三条 考核评价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导向,以人为本,引导树立和落实正确的政绩观;
(二)坚持实事求是,分类指导,调动科学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坚持发扬民主,群众公认,促进对上负责与对人民群众负责有机统一;
(四)坚持透明公开,简便易行,增强考核评价公正高效。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市(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各市(区)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年度考核评价。
第五条 考核评价由实绩考核、民主测评、群众满意度评价三部分组成。对领导班子的总体评价设优秀、良好、一般、较差等次;对领导干部的总体评价设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
第六条 考核评价工作在江门市委统一领导下进行。成立市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考核评价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管理指导等工作。市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考评办)设在市委组织部。
第二章 实绩考核
第七条 实绩考核是对各市(区)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进行定量考核。
第八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将全市分“三区”与“四市”两个区域类型。不同区域的发展要求、指标设计和指标权重均有所不同。
第九条 每个区域类型的实绩考核评价指标按经济发展、社会发展、人民生活、生态环境等四个指标组设置,包括共同指标和类别指标,具体指标见附件一表一、表二。
第十条 实绩考核的各项指标,按年度由市直相关部门负责提供数据和分析意见,并于次年1月底前送市统计局汇总。必要时,应对有关数据和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一条 实绩考核总分为100分。市考评办负责汇总各市(区)的最后得分,并形成评价意见。
第三章 民主测评
第十二条 民主测评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执行科学发展观的现实表现进行定性评价。
第十三条 市(区)党政领导班子民主测评内容按照思想建设、领导能力、工作实绩、党风廉政建设四个类别设置,具体指标及计分方法见附件二。
市(区)领导干部民主测评指标包括共同指标和分类指标,具体指标内容及计分方法见附件三。
第十四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民主测评,结合向市(区)委全委会报告年度工作进行。参加人员一般为:
(一)市(区)委委员;
(二)市(区)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
(三)市(区)纪委领导班子成员;
(四)市(区)法院、检察院,市(区)委、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及市(区)管企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成员;
(五)镇街党政主要领导成员;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五条 民主测评表、工作总结或述职述廉报告、本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指标、评价对象的职责分工等情况,应提前二天以上送给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确保有充分时间审阅材料、准备意见。
第十六条 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民主测评设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档次。民主测评表由市考评办负责回收、统计。
第十七条 根据实际需要,可通过个别谈话、专项调查等方式,核实民主测评的有关情况。
第四章 群众满意度
第十八条 群众满意度主要是指社会各界对市(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成效和公众形象的定性评价。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群众满意度评价指标及计分方法见附件四。领导干部群众满意度评价指标及计分方法见附件五。
第二十条 参加评价的人员为所在市(区)来自基层的、未参加民主测评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其他群众代表,分别按30%、30%、30%、10%的比例确定参评人员。常住人口在50万人以下的市(区),参评人数不少于100人;常住人口在50万人以上的市(区),参评人数不少于120人。
第二十一条 群众满意度评价意见分为满意、比较满意、不满意、不了解四个档次。评价表由市考评办负责回收、统计。
第二十二条 根据实际情况,市考评办可委托有关部门或社会中介组织采取入户调查、发放问卷调查表、政府网站评议等多种方式,在社会各阶层干部群众中开展群众满意度评价。
第五章 考核程序及结果形成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自评,形成自评报告。
(二)收集、核查数据。各有关数据来源单位按照统计口经收集有关数据,并征求分管市领导意见,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考评办提供附件一表中所需数据。
(三)组织民主测评、群众满意度评价。由市考评办根据本办法第三、四章要求分别组织实施。
(四)征求意见。对各市(区)的考核评价征求市纪检监察、审计以及相关部门(主要是有“一票否决”工作的部门)意见。
(五)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根据考核评价得分,结合有关情况,市考核评价领导小组研究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其中,领导班子及正职拟评为良好(称职)之外等次的,报市委审定。
(六)向考核对象书面反馈考核评价结果。考核对象如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考核评价结果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考评办申请复核。市考评办应及时复核,反馈结果。
第二十四条 市(区)领导班子的考核评价等次以实绩考核得分为主要依据。领导班子得91分以上的,一般可评为优秀等次;得75—90分的,一般可评为良好等次;得60—74分的,一般应评为一般等次;得60分以下的,一般应评为较差等次。
在民主测评或群众满意度评价时,有1项定性考核内容优良率(优秀、良好率之和)或满意度(满意、比较满意率之和)低于2/3的,一般不得评为优秀等次;有3项定性考核内容优良率或满意度低于2/3的,一般不得评为良好及优秀等次;有超过5项定性考核内容优良率或满意度低于2/3的,一般应评为较差等次。
第二十五条 市(区)领导班子按以上要求确定考核评价等次后,如有关工作被“一票否决”的,该市(区)领导班子的考核评价等次相应降低一个等次。
第二十六条 市(区)党政正职的考核评价得分(M1)的计算公式为:M1=M×60%+P×20%+C×20%;市(区)党政副职的考核评价得分(M2)的计算公式为:M2=M×50%+P×25%+C×25%。其中,M为实绩考核得分,P为领导干部民主测评得分,C为领导干部群众满意度得分。
第二十七条 领导班子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班子正职年度考核一般评为优秀等次,班子副职根据得分按20%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领导班子被评为良好等次的,班子成员根据得分按15%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领导班子被评为一般或较差等次的,班子成员在本年度内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分别在全市系统内按15%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
领导干部评为优秀等次的,一般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民主测评优秀、良好得票率之和达到90%以上;群众满意度评价满意、比较满意得票率之和达到90%以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领导干部一般应评为基本称职等次:民主测评一般、较差得票率之和超过三分之一;群众满意度评价不满意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领导干部一般应评为不称职等次:民主测评一般、较差得票率之和达到50%;群众满意度评价不满意得票率达到50%的。除优秀、基本称职、不称职外,其余为称职等次。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领导班子当年不能评为先进集体,所在市(区)党政正职及分管领导不能确定为优秀:
(一)责任范围内发生两次重大安全事故或者一次特大安全事故的;
(二)责任范围内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力,并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领导班子成员中当年有受到撤销职务以上处分的;
(四)当年受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或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
(五)有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二十九条 确定考核评价等次时,要坚持全面、历史、公正的态度,不因一时一事而整体否定。如因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和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影响考核结果的,应予考虑。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三十条 考核评价意见和结果,应作为领导班子调整和干部任用、奖惩、培训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被评为优秀等次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给予通报表彰。领导干部拟提拔使用的,近3年年度考核必须为称职以上等次,不得有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等次。领导干部连续3年被评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一次,符合条件的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确定为后备干部,选拔使用干部时优先考虑。
第三十二条 领导班子换届或职位出缺进行民主推荐前,应将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提前发给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参阅。
第三十三条 领导班子被评为一般、较差等次的,主要领导应向市委书面说明情况,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其中被评为较差等次的,班子成员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或平职交流到重要岗位任职。
第三十四条 领导干部被评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一年内不考虑提拔使用或平职交流到重要岗位任职;被评为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组织调整或降职安排。
第三十五条 考核评价意见和结果要列为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针对存在的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研究制定整改措施。
第三十六条 考核评价中反映领导干部的有关问题,凡是线索具体的,要及时进行核实;一时难以核实清楚的,要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发现有违纪问题的,应严肃查处。
第七章 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各责任单位必须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职责,全面、准确地收集、审核各市(区)有关的指标考核数据,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不准借考核之机谋取私利。
第三十八条 考核评价对象应当正确对待考核评价,不准弄虚作假,不准搞非组织活动,不准妨碍考核评价工作。如发现主观原因,造成考核评价严重失真失实的,其年度考核按不称职等次处理。
第三十九条 参加民主测评和群众满意度评价的人员应按照指标要求实事求是地评价,不准徇私情、泄私愤。
第四十条 市考评办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不准泄露考核评价中的秘密。
第四十一条 发现违反第三十七至第四十条规定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十二条 加强对考核评价工作的监督,建立健全公开举报制度。任何个人或组织都可举报考核评价工作中的不公平、不公正和弄虚作假行为。
第四十三条 考核评价对象如对年度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评价结果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考评办申请复核。市考评办应及时复核,并将结果反馈考核评价对象。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领导干部在现岗位工作不满半年的,在原班子按原职务进行年度考核评价;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参加考核评价,但暂不确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受党纪政纪处分的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评价,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实绩考核指标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可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作适当调整。民主测评、群众满意度的评价内容,可结合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新要求以及群众关注的突出问题,作相应调整。
第四十六条 各市(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对镇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考评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此前有关各市(区)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评价方面的规定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