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郴州市城区城市管理,营造良好的市容市貌和卫生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成立郴州市城区城市管理工作绩效考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考评委员会”)。市考评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考评办”),负责制定考核评分标准、考核检查组织协调、受理群众投诉、督查督办等工作。
第三条 考评对象及范围:北湖区、苏仙区、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区(郴州出口加工区)、郴州经济开发区(以下统称“四区”)行政区域建成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工作绩效;市环卫处、市园林处、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市基建渣土事务中心业务管理工作绩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招商合作局)、市环保局、市房产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工商局部分业务管理工作绩效。
第四条 考评内容:
(一)四区:
1.城市道路(含广场、桥梁、人行天桥、绿化带、交通护栏、隧道、地下通道),单位、居民社区,河道、铁路沿线,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城管执法情况。
2.城市道路、广场(不含五岭广场)、桥梁、人行天桥、隧道、地下通道,单位、居民社区,河道、铁路沿线,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环境卫生状况;公共厕所、果皮箱等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情况;城区道路交通护栏清洗保洁情况。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建设工地和美化亮化监督管理。
(三)市商务局(市招商合作局):农贸市场管理。
(四)市环保局:城市污染监督管理。
(五)市房产局: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含公租房、廉租房)、专业市场(机电、建材、水果、副食市场)物业管理。
(六)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餐饮业卫生管理。
(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道路交通秩序和交通护栏管理。
(八)市工商局:经营门店管理。
(九)市环卫处:垃圾清运和垃圾站场管理。
(十)市园林处:园林业务管理。
(十一)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市政业务管理。
(十二)市基建渣土事务中心:市城区基建渣土管理。
第五条 考评项目、检查量及计分周期:
(一)四区:
1.城管执法
(1)城区道路(含广场、桥梁、人行天桥、绿化带、交通护栏、隧道、地下通道):实行普检,主次干道全面检查,小街小巷每次抽检2-5条,同时分别抽检1条主干道和1条次干道的5个门面(查“门前三包”执行情况)。每检查一次计一次分(占月评分的60%)。
(2)单位、居民社区:每月随机抽查两次,计两次分,每次抽检5-10个居民区、5-10个单位院落(占月评分的25%)。
(3)河道、铁路沿线:每周检查一次,计一次分(占月评分的5%)。
(4)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每月抽检两次,计两次分,每次抽检3个城中村、3处城乡结合部(占月评分的10%)。
2.环境卫生
(1)城区道路(含广场、桥梁、人行天桥、交通护栏、隧道、地下通道):实行普检,主次干道全面检查,小街小巷每次抽检2-5条,每检查一次计一次分(占月评分的60%)。
(2)单位、居民社区:每月抽检两次,计两次分,每次抽捡5-10个居民区、5-10个单位院落(占月评分的25%)。
(3)河道、铁路沿线:每周检查一次,计一次分(占月评分的5%)。
(4)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每月抽检两次,计两次分,每次抽检3-6个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占月评分的5%)。
(5)公厕:每月抽检两次,计两次分,每次抽查2-5所公厕(占月评分的5%)。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招商合作局)、市环保局、市房产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工商局、市环卫处、市园林处、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市基建渣土事务中心实行普检,每检查一次计一次分。
第六条 考核检查实行日检、周检、半月检、月检相结合,普检与抽检相结合,日检和夜查相结合,考评与督办相结合,综合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日检由市考评办牵头,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四区政府(管委会)派人参加;月检由市考评办负责组织;季检由市政府牵头组织。
(一) 日检:对“四区”建成区范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招商合作局)、市环保局、市房产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工商局、市环卫处、市园林处、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市基建渣土事务中心管理业务进行全天候检查,按各项目计分周期计算成绩,每月汇总。
(二) 月检:每月由市考评办组织相关人员对“四区”建成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公开检查。月检顺序通过抽签方式确定。每区抽检2条主次干道、1条小街小巷、1个单位庭院或居民小区、1个(处)城中村或城乡结合部、1处河道(200米)或铁路沿线(200米)。如有缺项,每缺1项在工作量相对较大的项目中任选1项抽查1个(处),检查结果当日公开。
(三)反馈:日检、周检、半月检、月检情况实行反馈制度。每日、周、半月将检查情况以电话或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给被考评单位;月检反馈实行当场检查、当场讲评、当场亮分。
(四) 督办:督办内容包括市长公开电话办理、行业管理和考核情况。对“四区”政府(管委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招商合作局)、市环保局、市房产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工商局、市环卫处、市园林处、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市基建渣土事务中心日常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由市考评办下达书面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每次每项扣当月总成绩0.5分;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又不说明原因的,每次每项扣当月总成绩 1分。未按要求办理市长公开电话交办件的,每件次扣当月总成绩0.5分。未建立考评机制的,扣当月总成绩2分;未组织行业管理工作绩效考核的,扣当月总成绩1分。被考评单位每月督办扣分不超过5分。
第七条 所有考评项目均采用百分制计分,计分公式如下:
(一)“四区”当月总得分=(“四区”城管执法工作当月得分+“四区”环卫工作当月得分)÷2-督办扣分。
“四区”城管执法工作当月得分=(当月日检平均成绩+周检平均成绩+半月检平均成绩)×80%+月检成绩×20%(其中当月日检平均成绩=当月日检成绩之和÷ 当月日检查次数;周检平均成绩=当月周检成绩之和÷周检查次数;半月检平均成绩=当月半月检成绩之和÷半月检查次数)。
“四区”环卫工作当月得分=(当月日检平均成绩+周检平均成绩+半月检平均成绩)×80%+月检成绩×20%(其中当月日检平均成绩=当月日检成绩之和÷当月日检查次数;周检平均成绩=当月周检成绩之和÷周检查次数;半月检平均成绩=当月半月检成绩之和÷半月检查次数)。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招商合作局)、市环保局、市房产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工商局、市园林处、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当月得分=当月日检成绩之和÷当月日检查次数-督办扣分。
(三)市环卫处当月得分=(“四区”环卫工作月考评成绩平均值×30%)+(该处月考评成绩×70%)-督办扣分。
(四)市基建渣土事务中心当月得分=(“四区”渣土管理月考评成绩平均值×50%)+(该中心月考评成绩×50%)-督办扣分。
第八条 等次评定:当月总得分在80分以下(不含80分)为不合格,80-90分(不含90分)为合格,90分以上为优良。
第九条 考核奖罚:
(一)实行工作绩效考评风险金扣罚制度。每年从下拨给北湖区政府、苏仙区政府、郴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区管委会(郴州出口加工区管理局)的城市管理总经费中分别预留80万元,从下拨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招商合作局)、市环保局、市房产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环卫处、市园林处、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市基建渣土事务中心的工作经费中分别预留10万元,市工商局每年从市财政拨付专项经费中上交10万元,作为工作绩效考评风险金押金。根据考评得分,当月考评成绩不合格的,每少0.1分直接从绩效考核风险金中扣款500元,但考评扣款不超过每月预留考评风险金基数;考评成绩为合格及以上者,返回预留考评风险金,但不超过每月预留考评风险金基数。
(二)实行工作绩效考评奖励制度。市财政全年安排120万元(每月10万元)用于工作绩效考评奖励,每月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安排的10万元和本月所扣被考评单位预留工作绩效考评风险金的总和构成,按“四区”和“其他单位”两大块分别对绩效考核优胜者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为: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并获“四区”第一名、第二名者按照本月总奖励金额(本月总奖励金额=8万元+第三名、第四名本月所扣绩效考评风险金总和的60%)的7:3比例予以奖励,第三名、第四名本月所扣绩效考评风险金总和的40%由市考评委员会年终统一调剂;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并获“其他单位”第一、二、三名者按照本月总奖励金额(本月总奖励金额=2万元+第四名至第十一名本月所扣绩效考评风险金总和的60%)的5:3:2比例予以奖励,第四名至第十一名的本月所扣绩效考评风险金总和的40%由市考评委员会年终统一调剂。
(三)考核奖罚每月一结算,每季一兑现。被考评单位可从每月获得的奖金中提取10%用于奖励相关责任人。
第十条 绩效考评单位每月考评结果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布。北湖区政府、苏仙区政府、郴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区管委会(郴州出口加工区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招商合作局)、市环保局、市房产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工商局年度考核评分结果作为市委、市政府对其年度综合考评的依据之一;市环卫处、市园林处、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市基建渣土事务中心年度考核评分结果作为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系统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的基本依据。
第十一条 被考评单位应建立相应的考评机制,根据职责和本办法对所辖单位(部门)相关城市管理工作进行考核,每月考核结果报市考评办。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郴州市城区城市管理工作绩效考评委员会名单
2.“四区”城管执法日常考核评分标准
3.“四区”环卫管理日常考核评分标准
4.市商务局(市招商合作局)日常考核评分标准
5.市环保局日常考核评分标准
6.市房产局日常考核评分标准
7.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日常考核评分标准
8.市工商局日常考核评分标准
9.市环卫处日常考核评分标准
10.市园林处日常考核评分标准
11.市市政工程总公司日常考核评分标准
1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日常考核评分标准
13.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日常考核评分标准
14.市基建渣土事务中心日常考核评分标准
附件1
郴州市城区城市管理工作绩效考评委员会名单
主 任:陈社招 市委常委、副市长
常务副主任:张成城 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厅级干部
副 主 任:周明强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杨赛保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纪委常委、市优化办常务副主任
朱付山 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局长
委 员:刘珍社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朱国家 市财政局副局长
曹志勇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李映辉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邓叔平 市商务局(市招商合作局)副局长
郭冠雄 市环保局纪检组长
曹万里 市房产局副局长
袁满生 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段小兵 郴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段被成 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区管委会(郴州出口加工区管理局)副主任(副局长)
曾建平 市委督查室主任
谭国政 市政府督查室主任
李哲民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政委
何丽娅 市工商局副局长
李罗丝 北湖区委常委、副区长
李建军 苏仙区委常委、副区长
市考评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由朱付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四区”城管执法日常考核评分标准
序号 |
考评项目 |
考 评 内 容 |
扣 分 标 准 |
| |
一 |
主次干道管理(含桥梁、人行天桥、隧道、地下通道、广场) |
1.摊点入市场经营,无占道经营、沿街叫卖、看相算命、擦鞋卖艺等现象;商业宣传、促销占道管理严格,无未经主管部门批准进行商业占道宣传、促销现象。 |
有占道经营的,每处扣1.0分;有沿街叫卖、看相算命、擦鞋卖艺等现象的,每人(处)扣0.2分;商业宣传、促销占道有未经审批的,每次扣1.0分,超越权限审批的,每次扣2.0分。 |
| |
2.门店经营规范,无店外经营、店外堆放、店外施工、店外作业(含洗车、修车等)现象,无油渍污迹和污物等。 |
有店外经营、店外放置杂物及其它有碍市容物品的,每处扣0.5分;有店外施工、店外作业的,每处扣1.0分;地面、墙面有油渍、污迹和污物的,每平方米扣0.5分。 |
| |||
3.临街楼房阳台整洁,封闭规范、无违章搭建、无乱堆乱挂杂物。 |
有违章搭建的,每处扣1.0分;有乱堆乱挂杂物的,每处扣0.5分。 |
| |||
4.临街无违章搭建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含雨阳棚、外置水龙头);建筑物、构筑物必须安装下水设施,临街安装空调高度应离人行道地面2.0米以上;空调水和落水不得凌空排放。 |
有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每处扣2分;一楼有雨阳棚、外置水龙头、不按要求安装空调及空调水和落水凌空排放的,每项次扣0.5分。 |
| |||
5.建筑物屋顶整洁,无违章搭建、乱堆杂物、乱挂物品等现象。 |
有乱搭窝棚的,每处扣1.0分;有乱堆杂物、乱挂物品的,每处扣0.5分。 |
| |||
序号 |
考评项目 |
考 评 内 容 |
扣 分 标 准 |
| |
一 |
主次干道管理(含桥梁、人行天桥、隧道、地下通道、广场) |
6.施工场地要设置围挡,工地清洁,物料堆放整齐。 |
无围档施工或围挡不符合标准的,每处扣1分;施工进出口带泥上路的,扣1分;档外堆物或随意排放泥水的,每处扣1分。 |
| |
7.人行道上非机动车划线定点停放、摆放整齐,无机动车在人行道停放现象。 |
机动车在人行道停放的,每台扣0.2分;非机动车未按规定入线摆放的,每台扣0.1分。 |
| |||
8.加强道路交通护栏执法管理,护栏上无贴挂商业广告、晾晒衣物被褥等不文明行为。 |
道路交通护栏上有贴挂商业广告、晾晒衣物被褥等不文明行为的,每处每项扣0.5分。 |
| |||
9.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和绿化树上无乱拉绳索、管线,无乱挂衣服、毛巾、拖把等现象。 |
有乱拉乱挂的,每处扣0.5分。 |
| |||
10.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公用设施整洁美观,无乱写乱画乱贴现象。 |
有乱写乱画乱贴现象的,每处(张)扣0.2分。 |
| |||
11.加强对辖区街道主要门店装修、安装招牌、施工围挡及人行道上摆放设置灯箱、广告牌、标牌、指示牌的执法管理。 |
辖区街道出现违规装修门店、安装招牌、施工围挡及人行道上乱摆乱设灯箱、广告牌、标牌、指示牌等现象的,每处扣0.5分。 |
| |||
12.沿街人行道、绿化带和公共场地不能饲养(含圈养)家禽;空隙地不得种菜。 |
有饲养放养家禽现象或利用空隙地种菜的,每只(块)扣1.0分。 |
| |||
13.“门前三包”责任状签订到位,管理落实,无垃圾容器外置现象;绿化完好,无损坏绿化现象。 |
门店责任状签订不到位的,每个未签责任状的门店扣2分;有垃圾容器外置的,每个门店扣1.0分;有损坏绿化现象的,每处扣1.0分。 |
| |||
14.加强对燃放鞭炮、抛撒冥纸、擅自搭设灵堂现象的执法管理。 |
沿街有燃放鞭炮、抛撒冥纸、擅自搭设灵堂现象的,每次扣2分。 |
| |||
15.加强对违规运输渣土、运输车辆带泥上路、途中抛撒污染城市道路行为的执法管理,有效遏制污染源。 |
擅自处置运输渣土、运输车辆带泥上路、途中抛撒污染城市道路的,每项每辆(次)扣1分。 |
| |||
序号 |
考评项目 |
考 评 内 容 |
扣 分 标 准 | ||
二 |
小街小 巷管理 |
1.门店、摊点规范经营,物品摆放整齐,无违章占道经营、乱堆乱放和油渍污迹、污物,无沿街叫卖、擦鞋卖艺等现象;商业宣传、促销占道管理严格,无未经主管部门批准进行商业占道宣传、促销现象。 |
有违章占道经营的,每处扣0.2分;有乱堆放物品及其它有碍市容杂物的,每处扣0.1分,地面、墙面有油渍污迹和污物的,每平方米扣0.1分;有沿街叫卖、擦鞋卖艺,每处(人)扣0.1分;商业宣传、促销占道有未经审批的,每次扣0.2分,有超越权限审批的,每次扣0.5分。 | ||
2.临街无违章搭建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含雨阳棚、外置水龙头);建筑物、构筑物必须安装下水设施,不得凌空排放落水及空调水。 |
有违章占道乱搭乱建的,每处扣0.5分;有凌空排放落水及空调水的,每处扣0.5分。 | ||||
3.人行道上非机动车摆放整齐,无机动车擅自在人行道停放现象。 |
机动车擅自在人行道停放的,每台车扣0.1分,非机动车摆放杂乱的,每台车扣0.05分。 | ||||
4.施工场地要设置围栏,工地清洁,物料堆放整齐。 |
无围档施工及围挡不符合标准的,每处扣0.5分;施工进出口带泥上路的,扣0.5分;档外堆物或随意排放泥水的,每处扣0.2分。 | ||||
5.建筑物屋顶整洁,无违章搭建、乱拉乱挂、乱堆物品等现象。 |
有乱搭乱建的,每处扣1分;有乱拉乱挂的,每处扣0.2分;有乱堆乱放的,每处扣0.2分。 | ||||
6.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和行道树上无乱拉绳索、管线,无乱挂衣服、毛巾、拖把等现象。 |
有乱拉乱挂现象的,每处扣0.2分。 | ||||
7.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公用设施整洁美观,无乱写乱画乱贴现象。 |
有乱写乱画乱贴现象的,每处(张)扣0.2分。 | ||||
8.加强对辖区街道主要门店装修、安装招牌、施工围挡及人行道上摆放设置灯箱、广告牌、标牌、指示牌的执法管理。 |
辖区街道出现违规装修门店、安装招牌、施工围挡及人行道上乱摆乱设灯箱、广告牌、标牌、指示牌等现象的,每处扣0.2分。 | ||||
序号 |
考评项目 |
考 评 内 容 |
扣 分 标 准 |
| |
二 |
小街小 巷管理 |
9.沿街人行道、绿化带和公共场所不能饲养(含圈养)家禽;空隙地不能种菜。 |
有饲养放养家禽现象或利用空隙地种菜的,每只(块)扣0.2分。 |
| |
10.“门前三包”责任状签订到位,管理落实;无垃圾容器外置现象;绿化完好,无损坏绿化现象。 |
责任状签订不到位的,每个未签责任状的门店扣0.5分;有垃圾容器外置的,每个门店扣0.5分;有损坏绿化现象的,每处扣0.5分。 |
| |||
三 |
居民社区 和单位院 落管理 |
1.饮食、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合理,经营符合市容要求,无乱设摊点现象。 |
有乱设摊点现象的,每处扣0.2分。 |
| |
2.无违章搭建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含破损的遮阳棚、外置水龙头);建筑物、构筑物必须安装下水设施,不得凌空排放落水及空调水。 |
有违章搭建的,每处扣0.5分;有凌空排放落水及空调水的,每处扣0.2分。 |
| |||
3.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无乱写乱画乱贴、油渍污迹现象;楼顶、楼道、阳台无乱堆乱放和其它有损市容的现象。 |
有乱写乱画乱贴现象的,每处(张)扣0.2分;有油渍、污迹的,每平方米扣0.2分;楼顶、楼道、阳台有乱堆乱放和其它有损市容现象的,每处扣0.2分。 |
| |||
4.公用设施、绿化树上无乱拉绳索、管线,无乱挂衣服、毛巾、拖把等现象。 |
有乱拉乱挂现象的,每处扣0.2分。 |
| |||
5.物品摆放整齐。 |
有乱堆乱放物品的,每处扣0.2分。 |
| |||
6.无违章放养、圈养家禽家畜,无违章种植蔬菜现象。 |
有违章放养、圈养家禽家畜和违章种植蔬菜现象的,每只(头)、每块扣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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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考评项目 |
考 评 内 容 |
扣 分 标 准 |
| |
四 |
河道护 堤管理 |
1.河道、护堤管理严格,无乱挖乱采、乱贴乱画、乱搭乱挂等现象;经批准的采砂场,砂石堆放整齐,出场无撒漏。 |
有未经批准的采砂场,每个扣2.0分;砂石堆积占用城市道路或砂石撒漏城市道路入口的,每处扣0.5分;有乱贴乱画的,每处扣0.2分;有乱拉乱挂的,每处扣0.2分。 |
| |
2.无擅自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无占用河港堤坝放养、圈养家禽家畜、种植蔬菜现象。 |
有乱搭乱建的,每处扣2分;有违规放养、圈养家禽家畜、种植蔬菜现象的,每只(头)、每块扣0.2分。 |
| |||
3.无乱堆乱放物品。 |
有乱堆放物品的,每处扣0.2分。 |
| |||
五 |
城乡结合 部管理 |
1.门店摊点规范经营,物品摆放整齐,无违章占道、乱堆乱放和乱设摊点现象;可视私人院落内物品堆放整齐,堆放物不能高出院落围墙。 |
有违章占道、乱堆乱放和乱设摊点的,每处扣0.2分;私人院落乱堆乱放、堆放物高出围墙的,每处扣0.2分。 |
| |
2.可视范围内无违章搭建(含院内)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 |
有乱搭乱建的,每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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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私人房屋外墙无残缺,窗洁镜明,空隙地平整。靠城一方(城市可视范围)无种植菜地、放养家禽、饲养家畜现象。 |
外墙有残缺的,每处扣0.2分;有菜地的,每块扣0.2分;有放养家禽、饲养家畜的,每只扣0.2分。 |
| |||
4.公用设施、绿化树上无乱拉绳索、管线,乱挂衣服、毛巾、拖把等现象。 |
有乱拉乱挂现象的,每处扣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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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施工场地设置围挡,工地清洁,物料堆放整齐。 |
无围挡施工的,每处扣0.2分;占道堆放物料的,每处扣0.2分。 |
| |||
6.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公用设施整洁美观,无乱写乱画乱贴、油渍、污迹现象。 |
有乱写乱画乱贴现象的,每处(张)扣0.2分;有油渍、污迹现象的,每平方米扣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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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考评项目 |
考 评 内 容 |
扣 分 标 准 |
| |
六 |
城中村 管 理 |
1.门店经营规范,无乱设摊点,无占道经营现象。 |
有乱设摊点、占道经营的,每处扣0.5分。 |
| |
2.房屋外墙无残缺,窗洁镜明,外墙无乱写乱贴乱画、油渍、污迹等现象。 |
外墙有残缺的,每处扣0.2分;有乱写乱贴乱画的,每处扣0.2分;有油渍、污迹的,每平方米扣0.2分。 |
| |||
3.公用设施、绿化树上无乱拉绳索、管线,无乱挂衣物、毛巾、拖把等现象。 |
有乱拉乱挂现象的,每处扣0.2分。 |
| |||
4.道路平整,无违章搭建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居民房前屋后、道路路基无乱挖乱占和种植蔬菜的现象。 |
道路不平整,每处扣0.2分;有违章搭建的,每处扣0.5分;有乱挖乱占和种植蔬菜的,每处扣0.2分。 |
| |||
5.无违章放养家禽、饲养家畜现象。 |
有违章放养家禽、饲养家畜的,每只(头)扣0.2分。 |
| |||
6.无乱堆乱放物品现象。 |
有乱堆乱放物品的,每处扣0.2分。 |
| |||
7.车辆停放、物品摆放整齐。 |
有乱停汽车、摩托车、非机动车的,每台扣0.2分;有乱堆乱放物品的,每处扣0.2分。 |
| |||
8.“门前三包”责任状签订到位,管理落实;无垃圾容器外置现象;绿化完好,无损坏绿化现象。 |
门店责任状签订不到位的,每个未签责任状的门店扣0.5分;有垃圾容器外置的,每个门店扣0.2分;有损坏绿化现象的,每处扣0.2分。 |
| |||
七 |
铁路沿 线管理 |
1.铁路沿线整洁有序,无违章搭建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 |
有乱搭乱建的,每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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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用设施、绿化树上无乱拉绳索、管线,无乱挂衣服、毛巾、拖把等现象。 |
有乱拉乱挂现象的,每处扣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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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筑物、构筑物和公用设施整洁美观,无乱写乱贴乱画、油渍、污迹等现象。 |
有乱写乱贴乱画的,每处扣0.2分;有油渍、污迹的,每平方米扣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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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违章放养家禽、饲养家畜,无乱挖乱占种植蔬菜现象。 |
有放养家禽、饲养家畜现象的,每只(头)扣0.2分;有乱挖乱占种植蔬菜现象的,每块扣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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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四区”环卫管理日常考核评分标准
序号 |
考评项目 |
考 评 内 容 |
扣 分 标 准 |
一 |
道路卫生 管 理 |
1. 完成日清扫面积,清扫保洁合格率达98%以上。清扫保洁员配置科学合理,接近省定额要求(一级路段每人每班3800平方米,二级路段每人每班4800平方米,三级路段每人每班5800平方米,四级路段每人每班6800平方米),清扫保洁作业班次、时间科学合理,不留空档时间。 |
清扫保洁合格率每降低1%,扣1分;清扫保洁员不足的,一级、二级路段每少1人扣1分;三级、四级路段每少1人扣0.5分;作业时间安排不合理,留有空档,影响清扫保洁效果的,酌情扣分。 |
2. 城区街道保洁质量要求:要求三普扫全天候保洁,路段卫生达到“五无五净”,即无泥沙积水、无堆积物、无果皮纸屑、无砖块土石、无痰迹,路面净、花坛净、边角净、树穴净、沟眼净。街道两边无袋装垃圾或落地垃圾,落叶季节及时清扫地面落叶。普扫时段必须确保普扫达到质量标准。不准焚烧垃圾。垃圾要按照规定收集倾倒到垃圾站或垃圾斗,不得随意倾倒。 |
城区主次街道早上7点前、背街小巷早上8点前未完成普扫任务的,每条扣2分。主次街道路面每漏扫10平方米扣0.5分,有成堆垃圾小于0.3立方米的,每处扣1分,超倍的扣2分,依此类推;清扫保洁未达到“五无五净”质量标准的,每处扣0.1分;落叶季节落叶处置不及时,酌情扣分;焚烧垃圾的,每次(处)扣 1分;垃圾未按照规定收集倾倒到垃圾站或垃圾斗,随意倾倒的,每次扣1分。背街小巷有以上情况的,按主次街道扣分标准减半进行扣分。 | ||
3.加强城区主次街道和背街小巷冲洒水,保证街道无扬尘,路沿石下无印迹;强化清洗手段,主次干道要一天一清洗、背街小巷三天一清洗,清洗道路效果要求基本见本色。 |
主次街道有扬尘的,每10米扣1分;路沿石下有污泥、泥沙、积尘的,每10米扣0.5分;背街小巷有以上情况的,减半扣分。未按规定清洗道路的,主次干道每条每次扣2分;背街小巷每条每次扣1分;未达到清洗效果的,主次道路每条每次扣0.5分,背街小巷每条每次扣0.2分。 | ||
4.加强城区街道机械化清扫作业,道路机械清扫率达40%以上,确保机扫作业效果,建立健全道路机械化清扫作业台账,填写行车作业记录。 |
机扫车无故不出车,每台次扣1分;刮风落叶天气和突发情况机扫不及时,每次每条街扣1分;未建立健全道路机械化清扫作业台账的,扣0.5分;未填写行车作业记录的,扣0.5分。 | ||
序号 |
考评项目 |
考评内容 |
扣分标准 |
一 |
道路卫生 管 理 |
5.渣土运输过程中造成道路污染的,必须在1小时内清理干净。 |
造成道路污染未及时清理的,小于5平方米的每处扣0.5分;超倍的每5平方米扣0.1分。 |
6当街燃放鞭炮或沿途抛撒冥纸,要及时清扫。 |
当街燃放鞭炮或沿途抛撒冥纸,1小时内未清扫的,每街次扣1分。 | ||
7.主次街道要配备果皮箱,果皮箱应美观、整洁,无倾倒、歪斜、损坏现象,完好率不低于95%,并及时掏垃圾,无积存,保持外观整洁,无抛撒垃圾,果皮箱每天清掏一次,清洗一次。 |
主次街道无果皮箱的,每街次扣2分;配置不合理的,酌情扣分;果皮箱不美观整洁,有倾倒、歪斜现象的,每项扣0.2分;有损坏果皮箱现象的,每个扣0.5分;没有及时清掏垃圾、外观不整洁的,每个每项扣0.2分。 | ||
二 |
单位居民 区环境卫 生管理 |
1.环境整洁,下水道通畅,环境卫生设施完善,清洁卫生、公共厕所符合有关标准及卫生要求。 |
有污泥积水,每平方米扣0.5分,社区公厕保洁达到三类公厕标准,扣分标准见第五项,旱厕每例扣1分。 |
2.路面、地坪、绿地、顶棚、遮阳棚无散落或成堆垃圾,室外无成片蛛网,垃圾容器美观干净,摆放规范,垃圾密闭收集,日产日清。 |
道路、地坪、绿地、楼道有成堆垃圾或建筑垃圾小于0.5立方米的,每堆扣0.5分,超倍的扣1分,依此类推。顶棚、遮阳棚上有散落垃圾的,每处扣0.2分,有成堆垃圾的,每堆扣0.5分,有成片蛛网的,每处扣0.2分,垃圾容器摆放不规范的,每处扣0.5分,外表不洁或周围有散落垃圾的,每处扣0.2分,满溢的,每处扣0.5分,小区无垃圾容器的,扣2分,垃圾不密闭收集的,每例扣1分。 | ||
三 |
河道、铁 路沿线 |
1.按背街小巷标准进行保洁,无明显散落垃圾和成堆垃圾。 |
有明显散落垃圾的,每10米扣0.5分,有成堆垃圾小于1立方米的,每处扣0.5分,超倍的扣1分,依此类推。 |
2.可视范围内无堆积杂物和建筑垃圾。 |
有成堆杂物和建筑垃圾小于1立方米的,每处扣0.5分,超倍的扣1分,依此类推。 | ||
3.水面无漂浮垃圾。 |
有漂浮垃圾小于1平方米的,每处扣0.5分,超倍的扣1分,依此类推。 | ||
序号 |
考评项目 |
考评内容 |
扣分标准 |
四 |
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破产企业无人管护区环境卫生管理 |
1.破产企业无人管护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街巷有人清扫,并按背街小巷保洁标准保洁,无散落垃圾和成堆垃圾。 |
有明显散落垃圾的,每处扣0.1分,有成堆垃圾小于1立方米的,每处扣0.5分,超倍的扣1分,依此类推。 |
2.垃圾容器周围无垃圾,垃圾密闭收集,日产日清。 |
垃圾容器周围有散落垃圾的,每个扣0.5分,垃圾外溢的,每个扣1分,垃圾不密闭收集的,每个扣1分。 | ||
3.水面无漂浮垃圾,两岸无垃圾。 |
有漂浮垃圾小于1平方米的,每处扣0.5分,超倍的扣1分,依此类推;两岸有垃圾小于1立方米的,每处扣0.5分,超倍的扣1分,依此类推。 | ||
4.环卫设施基本齐全,公厕数量达标,符合卫生要求。 |
有污水、积水的,每平方米扣0.5分;旱厕每例扣2分。 | ||
五 |
公共厕所卫生管理 |
1.一、二类公厕内无纸片、烟蒂、粪迹、痰迹、窗格积尘、蛛网、臭味、苍蝇;三类公厕纸片每平方米≤1,烟蒂每平方米≤1,粪迹无,痰迹每平方米≤1,窗格积尘无,蛛网无,臭味基本无,苍蝇每平方米≤1。 |
一、二类公厕有纸片、烟蒂、粪迹、痰迹、窗格积尘、蛛网、臭味、苍蝇的,各扣0.5分;三类公厕考核指标每超标1倍扣0.5分;窗格有积尘、有蛛网、有臭味的,各扣0.5分。 |
2.全部公厕实行对外开放。 |
公厕不对外开放的,每座次扣3分。 | ||
3.公厕定期消毒灭蝇。 |
没有定期消毒灭蝇的,扣1分。 | ||
4.化粪池、排粪道及时疏通,公厕外5米范围内环境整洁,并且定期清理化粪池。 |
化粪池、排粪道堵塞的,每座扣1分;公厕外5米范围内环境不整洁的,每处扣0.5分;不定期清理化粪池的,每座扣1分。 | ||
5.标牌、标志齐全,有保洁制度,且粪槽、便槽、灯具、洗手盆、挂物钩、冲水设备及内外墙、天花板完好无损,无污迹、尿垢,无乱写乱画现象。 |
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0.5分。 | ||
6.公厕无乱搭乱建乱堆杂物现象。 |
有乱搭乱建乱堆杂物现象的,每处扣1分。 | ||
六 |
交通护栏清洗保洁 |
加强城区道路交通护栏清洗保洁,确保护栏干净整洁。 |
护栏表面有明显积尘的,每10米扣0.5分;有其它污物的,每处扣0.1分。 |
附件4
市商务局(市招商合作局)日常考核评分标准
考评 项目 |
考 评 内 容 |
扣 分 标 准 |
农贸 市场 管理 |
1.摊担必须入市场经营,市场内无马路市场和场外场;市场内门店规范经营、无出店经营、店外堆放物料现象。 |
摊担不入市场经营,市场门店有店外经营和店外堆物的,每处扣0.5分;市场内有马路市场和场外场,每处扣0.5分。 |
2.市场的各种车辆停放必须规范、整齐,无乱停乱放现象。 |
有乱停乱放,每处扣0.2分。 | |
3.市场内无违章搭建现象;建(构)筑物设施外观要保持整洁,无乱写乱贴乱画、油渍、污迹等现象;建筑物屋顶整洁、无违章搭建、乱拉乱挂、乱堆乱放等现象;市场内物品摆放整齐,无乱设乱摆现象。 |
有乱搭乱建,每处扣0.5分;有乱写乱贴乱画,每处扣0.2分;有油渍、污迹的,每平方扣0.5分;建筑物屋顶有乱堆乱建、乱拉乱挂的每处扣0.5分;有乱堆乱放的,每处扣0.2分;市场内有乱设摊点的,每处扣0.5;有乱堆乱摆物品的,每处扣0.2分。 | |
4.市场设置必须合理划行分区,摆放规范;场内牌匾设置符合“上下一条线,凸出一个面,白天美化,晚上亮化”要求。 |
没有划行分区,设置不合理的,每个市场扣2分;市场内有乱设牌匾及破损陈旧牌匾的,每块扣0.2分。 | |
5.有卫生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卫生检查评比活动。 |
无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的,每项扣2分;未开展检查评比活动的扣1分。 | |
6.场内地面、墙壁、顶棚干净,场内地面不得低于三级道路保洁等级指标。 |
地面有散落垃圾的,每100平方米超标一倍的扣1分,类推。有成堆垃圾的,每堆扣0.5分;墙面污迹,小于等于1平方米的,扣0.5分,超倍的扣1分,类推;有零星蛛网,扣1分;蛛网成线、成片的扣2分;有污水的,每平方米扣0.5分。 | |
7.市场内每30平方米必须配备一个大于0.3立方米的密闭垃圾收集容器,容器外表干净,周围无散落垃圾和成堆垃圾,垃圾日产日清。 |
垃圾容器数量不够的,每少1个扣1分;外表不洁,每只扣1分;垃圾澎溢或者成堆,每处各扣1分。 | |
8.公厕图形符号和设施标志齐全,有专人保洁,地面、墙壁、门窗、灯具、蹲位干净,无蛆蝇,无尿碱,无恶臭。 |
无厕所或厕所为旱厕的各扣2分;符号标志不齐的,每处扣0.5分;无专人保洁的,扣1分;废弃物超过三类公厕保洁标准一倍的,每项扣1分,类推;有尿碱的扣1分。 | |
9.加强灭鼠防制工作,确保鼠密度控制在国标范围内。 |
有活鼠的每只扣0.5分;有鼠洞的每个扣0.1分;明沟未安装防鼠栅的每处扣0.2分;未按规定安装灭鼠亭的扣1分。 |
附件5
市环保局日常考核评分标准
考评 项目 |
考 评 内 容 |
扣 分 标 准 |
城 市 污 染 监 督 和 管 理 |
1.加强城区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有毒化学品等污染和其它公害的防治。 |
城区范围内工业企业和医疗机构违章排放废水、废气现象的,每项每处扣0.5分;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的,每处扣0.5分;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噪声扰民的,每起扣1分;建筑施工中机械设备(夜间)产生噪声扰民的,每起扣0.5分;娱乐场所营业中产生噪声扰民的,每起扣0.5分;营业场所空调冷却塔运行中产生噪声扰民的,每起扣0.2分;有毒化学品污染环境的,每项每起扣0.5分。 |
2.加强城市饮食服务业油烟监管,防止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产生污染。 |
餐馆服务经营户油烟污染环境的,每户(处)扣1分。 | |
3.加强城市大气污染监管,有效防治大气污染。 |
城区范围内工业企业和医疗机构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有毒物质气体的,每处扣1分。 | |
4.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质的车辆和容器。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
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的,每处扣0.5分;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质的车辆和容器的,每处扣0.5分;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每处扣0.5分。 |
附件6
市房产局日常考核评分标准
考评项目 |
考 评 内 容 |
扣 分 标 准 |
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含公租房、廉租房)、专业市场(机电、建材、水果、副食市场)物业管理 |
1.饮食、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合理,经营符合市容要求,无乱设摊点和随意设置广告、门店招牌现象,“门前三包”责任状签订到位,管理落实。 |
有乱设摊点现象的,每处扣0.2分;随意设置广告、门店招牌的,每处扣0.2分;门店责任状未签订的,每个门店扣2分;有垃圾容器外置的,每个门店扣0.5分。 |
2.无违章搭建的各类建(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含破损的遮阳棚、外置水龙头);建(构)筑物必须安装下水设施、不得凌空排放落水及空调水。 |
有违章搭建建(构)筑物或其它设施的,每处扣0.5分;有凌空排放落水及空调水的,每处(台)扣0.2分。 | |
3.建构(筑)物和其它设施无乱写乱画乱贴、油渍污迹现象;楼顶、楼道、阳台无乱堆乱放和其它有损市容的现象。 |
有乱写乱画乱贴现象的,每处(张)扣0.2分;有油渍、污迹的,每平方米扣0.2分;楼顶、楼道、阳台有乱堆乱放和其它有损市容的,每处扣0.2分。 | |
4.公用设施、绿化树上无乱拉绳索、管线,无乱挂衣服、毛巾、拖把等现象;无枯死树木,草坪、花卉、绿篱、树木要定期修剪、养护和补栽补种,绿地无纸屑、石块(砖头等)、黄土裸露现象;消防设施可随时启用;路灯、楼道灯完好。 |
有乱拉乱挂现象的,每处扣0.2分;有枯死树木的,每棵扣0.5分,草坪、花卉、绿篱没有养护的,每平方米扣0.2分,绿地有纸屑、石块(砖头等)、黄土裸露现象每处扣0.2分,黄土裸露超过1平方米每处扣0.5分;消防设施损坏的,每处扣1分;路灯、楼道灯损坏的,每盏扣0.2分。 | |
5.车辆停放有序、非机动车辆按规定位置停放、物品摆放整齐。 |
有乱停乱放机动车的,每台车扣0.2分;有乱停乱放摩托车、非机动车未按规定停放的,每台车扣0.1分;有乱堆乱放物品的,每处扣0.2分。 | |
6.无违章放养、圈养家禽家畜,无违章种植蔬菜现象。 |
有违章放养、圈养家禽家畜的,每只(头)扣0.2分;有违章种植蔬菜现象的,每块扣0.2分。 | |
7.环境整洁,下水道通畅;小区公厕开放,保洁达到三类公厕标准,化粪池不得有外溢现象。 |
有污泥积水,每平方米扣0.2分;下水道堵塞的每处扣0.5分;公厕未开放的,每个扣1分,保洁未达到三类公厕标准的每个扣1分,旱厕每例扣1分,化粪池有外溢现象的每处扣1分。 | |
8.有专人负责日常清扫保洁,路面、地坪、绿地、顶棚、遮阳棚无散落或成堆垃圾,室外无成片蛛网,垃圾容器美观干净,摆放规范,垃圾密闭收集,日产日清。 |
道路、地坪、绿地、楼道有成堆垃圾或建筑垃圾小于0.5立方米的,每堆扣0.5分,超倍的扣1分,依此类推。顶棚、遮阳棚上有散落垃圾的,每处扣0.2分,有成堆垃圾的,每堆扣0.5分,有成片蛛网的,每处扣0.2分,垃圾容器摆放不规范的,每处扣0.5分,外表不洁或周围有散落垃圾的,每处扣0.2分,满溢的,每处扣0.5分,小区无垃圾容器的,扣2分,垃圾不密闭收集的,每例扣1分。 | |
9.配合业主单位或社区加强灭鼠防制工作,确保鼠密度控制在国标范围内。 |
有活鼠的每只扣0.5分;有鼠洞的每个扣0.1分;明沟未安装防鼠栅的每处扣0.2分;未按规定安装灭鼠亭的扣1分。 |
附件7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日常考核评分标准
考评项目 |
考 评 内 容 |
扣 分 标 准 |
道 路 交 通 秩 序 管 理 |
1.禁止外籍、G牌、Q牌摩托车(含两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侧三轮摩托车)在限摩区域内的道路(含边界道路)上通行。 |
在限摩区域内有外籍、G牌、Q牌摩托车通行的,每辆(次)扣0.2分。 |
2.低速载货运输车、三轮车禁止在市城区通行。 |
有低速载货运输车、三轮车在市城区通行的,每辆(次)扣0.5分。 | |
3.货运汽车(普通重型,大型、中型、轻型、微型等载货汽车,轮式专业机械等专项作业汽车)一律凭通行证在7时至22时进入市城区。 |
每日7时至22时,有未经许可的货运汽车在市城区通行的,每辆(次)扣0.5分;不按规定路线通行的,每辆(次)扣0.5分。 | |
4.在道路交通通行高峰时段,除抢修、抢险、救急货运车辆外,其它货运车辆严禁在市城区道路上通行。 |
在道路交通通行高峰时段,有货运车辆(包括有通行证的车辆)在城区道路上通行的,每辆(次)扣0.5分。 | |
5.在市城区通行的货运汽车(含渣土运输车)一律按规定装载行驶,禁止超速、超载、撒落、污损道路。 |
有未按规定装载的,每辆(次)扣0.5分;有超载、超速、撒落、污损道路的,每项每辆(次)扣0.5分。 | |
6.货运车辆一律按指定位置停放,禁止占道摆放、等货出租。 |
未按指定位置停放的,每辆(次)扣0.5分;有占道摆放、等货出租的,每辆(次)扣0.5分。 | |
7.禁止机动车在市城区乱行、乱停、随意调头等。 |
有机动车乱行、乱停、随意调头现象的,每项每辆(次)扣0.2分。 | |
8.加强城区道路交通护栏日常管护和涉及道路交通护栏交通事故处理,加大车辆撞毁交通护栏后逃逸事(案)件查缉工作力度,确保道路交通护栏完好。 |
未督促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及时修复道路交通护栏的,每米扣0.5分;护栏有人为倾斜现象、未督促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及时修复的,每10米扣1分;护栏有明显油漆脱落现象、未督促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及时修复的,每10米扣0.5分。出现涉及道路交通护栏的交通事故,未责令肇事者赔偿到位的,每起扣0.5分。出现车辆撞毁交通护栏后逃逸事(案)件,未查缉到位的,每起扣0.5分。 |
附件8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日常考核评分标准
考评项目 |
考 评 内 容 |
扣 分 标 准 |
经 营 门 店 管 理 |
1.加强城区范围个体工商户的监管,有效规范经营秩序。 |
因超出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导致影响城市市容环境的,主次干道每个个体工商户(经营门店)扣1分,背街小巷每个个体工商户(经营门店)扣0.5分。 |
2. 推行门店清洁行动,对城区所有临街洗车场、小餐饮等易影响城市环境的门店,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必须符合食品药品监督、环保、卫生、文化、公安等部门前置许可审批条件,方可办理。对已取得营业执照而又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经营门店,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临街经营门店需要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环保、卫生、文化、公安等部门前置许可审批手续而未提供却办理了营业执照的,每个个体工商户(经营门店)每项扣0.5 分。已取得营业执照而又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经营门店,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每个经营门店扣1分,三次整改不到位的,每个经营门店扣2分。 |
附件9
市环卫处日常考核评分标准
序号 |
考评项目 |
考 评 内 容 |
扣 分 标 准 |
一 |
垃 圾 站 ︵ 斗 、 点 ︶ 管 理 |
1.垃圾站有专人管理,设施标志齐全,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
无专人管理,设施标志不齐全,没有建立各项管理制度的,每项扣0.5分。 |
2.机械、电器设施设备完好无损,运行操作安全。 |
机械、电器设施设备有损坏,操作不规范的,每项扣0.5分。 | ||
3.垃圾清运及时,无积压。 |
不及时清运的,有积压的,扣1.0分。 | ||
4.站内外场地整洁,无撒漏垃圾,无堆积杂物。 |
站内外场地不整洁,有撒漏垃圾、堆积杂物的,每项扣0.5分。 | ||
5.站外5米内环境整洁,站旁无乱搭乱建现象。 |
站外5米内环境不整洁,站旁有乱搭乱建现象的,扣1.0分。 | ||
6.定时灭蝇灭鼠消毒,在可视范围内,苍蝇应少于3只/座。 |
不定时灭蝇灭鼠消毒,可视范围内苍蝇大于3只/座的,各扣0.5分。 | ||
7.垃圾斗放置位置适宜,不影响交通,不得有碍观瞻,箱体及箱体附近无垃圾。 |
垃圾斗放置影响交通,有碍观瞻,箱体及箱体附近有垃圾的,每处扣0.5分。 | ||
8.有专人铲垃圾斗,垃圾斗外无垃圾,无满溢。 |
无专人铲垃圾斗,每个斗扣1分;垃圾斗外有成堆垃圾小于0.3立方米的,每处扣0.5分,超倍的扣1分,依此类推;斗外有散落垃圾的,每处扣0.5分;垃圾斗满溢的,每个斗扣1分。 | ||
二 |
生 活 垃 圾 运 输 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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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活垃圾要及时清运,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2.生活垃圾运输必须采取密闭化(盖彩条 布的基础上盖密网)运输,运输过程中无垃圾扬撒拖挂和污水滴漏。 3.垃圾装运量应以车辆的额定荷载和有效容积为限,不得超重、超高运输。 4.垃圾运输车辆应整洁,车体外无污物污垢、标志清晰。 5.垃圾运输应限速行驶,市区内限速40公里/小时,垃圾场内限速15公里/小时。 6.装卸垃圾应当符合作业要求,不得乱倒乱卸乱抛垃圾。 7.垃圾运输车队必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建立车辆管理档案、台账、出车登记记录,停车场标志清晰、清洁卫生、无堆放杂物、车辆停放整齐有序,保持车况良好,方向制动灵活有效,各种灯光齐全无损。 |
车辆非密闭运输,每车次扣1分;运输过程中有扬撒拖挂和污水滴漏的,每项扣0.5分。 车辆澎溢超载和车容不整、标志不清晰的,每车次扣1.0分。 车辆超速行驶的,每车次扣1.0分。 车辆装卸垃圾不符合作业要求,乱倒乱卸乱抛垃圾的,每车次扣1分。 运输车队无制度、档案、台账和出车运行记录的,各扣1分;停车场标志不清晰的,乱堆杂物的,车辆停放不整齐的,各扣0.5分。 |
附件10
市园林处日常考核评分标准
考评项目 |
考 评 内 容 |
扣 分 标 准 |
园 林 业 务 管 理 |
1.城区街道绿地无果皮、纸屑、杂物,无黄土裸露,无鼠洞。 |
有果皮、纸屑、杂物的,每处扣0.1分;有黄土裸露的,每处扣0.2分,超过1平方米扣0.5分;有鼠洞的,每个扣0.2分。 |
2.街道绿地和行道树按要求修剪,树冠圆整有形;行道树树干无钉子、铁丝、晾衣物等破坏树木生长的现象,无枯死花草,无枯死行道树。 |
道路绿化带在“5·1”、“7·1”、“10·1”前未定期修缮的,每条街扣2分;行道树树干有钉子、铁丝、晾衣物等现象的,每棵每项扣0.2分;因养护管理不善致使行道树枯死未及时清理的,每棵扣1分;花草有枯死的,每处扣0.1分;超过1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扣0.5分。 | |
3.街道绿地植物生长良好,无病虫害侵蚀;植物叶面无明显积尘。 |
植物生长不良的,每条街扣2分;有病虫害侵蚀现象未及时处理的,每处扣0.5分;城区主要景观街道绿化带植物叶面有明显积尘的,每条街(路)扣3分。 | |
4.做好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杜绝砍伐古树名木事件。 |
发生违章砍伐古树名木事件的,每棵扣2分。 | |
5.街道绿地施工必须及时清场;养护人员上路作业必须穿有反光标志的制服,并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如反光桶、警示牌等),做到安全、文明作业。 |
施工未及时清场的,每处每次扣0.5分;养护人员夜间上路作业没有穿反光标志工作服的,每人次扣0.2分。 | |
6. 公园风景区和小游园管理:园(景区)容园(景区)貌保持良好,园(景区)内无果皮、纸屑、杂物;园(景区)内绿地无破损,树木无枯死;园(景区)内水体保持卫生,无漂浮杂物;园(景区)内游路铺设平整,无明显破损,无积水,无淤泥;指示牌、禁令牌、宣传牌设置合理规范、无破损。 |
有果皮、纸屑、杂物等,每处扣0.1分;绿地破损达到1平方米的,每处扣0.2分,超倍的扣0.4分,依此类推;人为因素导致树木死亡的,每棵扣1分;水面有垃圾、漂浮物的,每处扣0.2分;园(景区)内有淤泥积水的,每处扣0.2分;指示牌文字、图案不规范的,每处(块)扣0.1分,破损失修的,每处(块)扣0.2分。 |
附件11
市市政工程总公司日常考核评分标准
考评项目 |
考 评 内 容 |
扣 分 标 准 |
市 政 业 务 管 理 |
1.城市路面、桥涵、排水设施、挡车石墩完好率达98%以上,沟盖板、雨水井、检查井完好率达100%。 |
车行道破损每处扣0.2分,人行道板缺损、松动每处扣0.2分,以上两项缺损超过1平方米每处扣1分;挡车石墩每缺损一个扣0.1分;检查井盖、雨水井盖、沟盖板每缺损一处扣0.2分。 |
2.加强城市道路路灯维护工作,确保城区道路路灯完好无损,亮灯率达98%以上。 |
城区道路路灯有破损的,每盏扣0.1分;路灯未亮(因停电、电缆故障、电缆被盗等原因造成灭灯除外)的,每杆扣0.2分。 | |
3.日常维修施工场地必须按要求围档,路沿石保持完好。 |
施工场地未按要求围挡的,每处扣1分;路沿石缺损的,每米(块)扣0.5。 | |
4.日常维修的市政施工人员须统一着装、佩戴工作牌;施工完后必须及时清理施工场地。 |
作业人员不着装、不挂牌,每项每人次扣0.1分;施工完成后不及时清理场地的,每处扣0.5分。 | |
5.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委托,负责道路交通护栏维修维护工作。 |
未及时修复道路交通护栏的,每米扣0.5分;护栏有人为倾斜现象的,每10米扣1分;护栏有明显油漆脱落的,每10米扣0.5分。 |
附件12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日常考核评分标准
考评项目 |
考 评 内 容 |
扣 分 标 准 |
建设工地文明卫生监督管理 |
1.城区建设工地场(私人及待建工地除外)内必须铺设混凝土循环封闭车道,施工现场出入口必须采用砼硬化且与城市主干道相连接,场地应坚实整洁,有良好的排水设施;按要求(有冲洗平台、高压水枪、排水沟、沉淀池等)配置车辆冲洗设施。出入口必须实行24小时专人保洁值守制度,保证车辆净车出入。 |
城区建设工地(私人及待建工地除外)出入口未硬化的,每10米扣0.5分,未按要求硬化的,酌情扣分;出入口未按要求配备冲洗设备的,每项次扣0.5分;没有专人保洁值守的,每发现1次扣0.5分;进出车辆不洁、带泥上路的,每车次扣0.5分。 |
2.城区建设工地(私人及待建工地除外)现场必须实行全封闭管理,按标准设置围墙,围墙应整洁美观,围墙设置不得占用人行道;临时施工场地必须按要求围挡。 |
城区建设工地(私人及待建工地除外)未设置围墙的,每个工地扣10分;围墙设置不符合标准的,每10米扣0.2分;围墙占用人行道的,每10米扣0.5分。临时施工场地没有围挡的,每个工地扣5分;未按要求围挡的,每10米扣0.2分。 | |
3.城区建设工地(私人及待建工地除外)出入口不得超过2个并按要求设置大门(门头设置企业标志),白天必须实行闭门施工。 |
城区建设工地(私人及待建工地除外)出入口超过2个(不含2个)的,每超1个扣1分;门头未设置企业标志的,每个门扣0.5分;白天未实行闭门施工的,每发现1次扣0.5分。 | |
美化亮化监督管理 |
1.督促项目业主按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夜景亮化,项目验收时严格把关。临街墙面装饰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
项目附属亮化工程未按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夜景亮化的,每处(次)扣1分;临街墙面装饰有破损、残缺的,小于1平方米扣0.5分,超倍扣1分,依次类推;不整洁、不美观的,酌情扣分。 |
2.城区临街建(构)筑物必须符合美化设计方案要求,空调外机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
城区临街建(构)筑物空调外机设置不符合美化设计方案要求,有损市容市貌的,每件次扣0.5分。 |
附件13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日常考核评分标准
考评项目 |
考 评 内 容 |
扣 分 标 准 |
餐饮业 (宾馆、酒店) 卫生监 督管理 |
1.城区餐饮业实行许可经营制度,所有餐饮门店必须持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卫生许可证》经营。 |
城区餐饮门店无证经营的,每个门店扣1分;有证但无效的,每个门店扣0.5分。 |
2.经营场所(门店)外部环境干净整洁,废水经隔油、沉渣后外排,“门前三包”制度落实,规定范围内无暴露垃圾、无污水横流现象。 |
经营场所(门店)周边规定范围内有污水横流现象的,每处扣0.5分;有暴露垃圾的,每处扣0.1分;有成堆垃圾小于0.3立方米的,每处扣1分,超倍的扣2分,依此类推。背街小巷有以上情况的,按主次街道扣分标准减半进行扣分。 | |
3.生产经营场所(门店)“三防”设施齐全完整,泔水桶、垃圾桶密闭且不得外置。 |
泔水桶、垃圾桶未密闭的,每个门店扣0.1分;泔水桶、垃圾桶有外置现象的,每个门店扣1分。背街小巷有以上情况的,按主次街道扣分标准减半进行扣分。 | |
4.督促市城区餐饮店实行店内经营,不得占道作业。 |
有出店经营现象的,每个门店扣0.5分;有店外作业现象的,每处扣0.5分。 |
附件14
市基建渣土事务中心日常考核评分标准
考评项目 |
考 评 内 容 |
扣 分 标 准 |
渣 土 管 理 |
1.城区范围基建渣土清运、消纳、调配实行统一处置制度,禁止滥运渣土。 |
有未经许可擅自调运渣土的,每例扣3分。 |
2.渣土实行密闭化运输,装载适度,无撒漏和泄漏,车容车貌符合要求(边盖完好、车箱外无明显渣土、无带泥上路等)。 |
渣土装载有超高现象的,每车次扣0.5分;渣土运输车辆有边盖破损、车箱外有明显渣土、轮胎带泥上路现象的,每项每车次扣0.5分。 | |
3.调运渣土的车辆必须在夜间22:00至凌晨6:00之间进行作业,并按指定路线行驶和规定地点倾倒。 |
未在规定时间内调运渣土的,每车次扣0.5分;未按指定路线行驶的,每车次扣0.5分;未按规定地点倾倒渣土的,每处扣0.5分。 | |
4、渣土消纳场出入口道路必须采用砼硬化不少于50米,路面应坚实整洁;出入口按要求(有冲洗平台、高压水枪、排水沟、沉淀池等)配置车辆冲洗设施;实行24小时专人保洁值守制度,保证车辆净车出入。 |
渣土消纳场出入口未硬化的,每个出入口扣3分,未按要求硬化的扣1分;出入口未按要求配备冲洗设备的,每项次扣0.5分;没有专人保洁值守的,每发现1次扣0.5分;进出车辆不洁、带泥上路的,每车次扣0.5分。 | |
5.城区建筑工地调运渣土时,出入口至城市主次干道间应铺设不少于50米的覆盖物(钢板、织物、地毯等);按要求设置反光标示牌。 |
城区建筑工地调运渣土时,出入口至城市主次干道间未按要求铺设覆盖物(钢板、织物、地毯等)的,每个工地扣0.5分;未设置反光标志的扣1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