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舟山市普陀区金融部门支持经济的考核奖励办法
人民银行舟山市普陀区支行
为充分调动金融部门支持地方经济的积极性,贯彻货币信贷政策,增加信贷有效投入,配合政府产业导向,促进普陀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对象为区工商银行、区农业银行、区中国银行、区建设银行、区信用联社等金融机构。
第二条 考核内容为新增存贷款比例、新增贷款增幅、新增贷款占比、支持重点项目、信贷投向、货币政策执行情况、政府工作配合情况等七个方面。
第三条 考核评分标准
1、新增存贷款比例20分。各考核单位年内新增存款与新增贷款(月平均数)比例达到70%的,得基本分。每高于一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存贷比例以80%为限,超过80%后不再加分,每低于一个百分点减1分,扣完为止。
2、贷款增长率20分。各考核单位新增贷款增幅达到全市三个县区系统内平均增幅的,得基本分。每高于一个百分点加0.5分,最高加分不超过本项基础分的50%。每低于一个百分点减0.5分,扣完为止。
3、新增贷款占比10分。考核单位新增贷款(按月平均数计算)在全区年度新增贷款总额中占比第一得14分,占比第二得12分,占比第三得10分,占比第四得8分,占比第五得6分。
4、支持重点项目20分。分项目申报情况和项目批复情况计分,项目申报情况10分,项目批复情况10分。根据政府年初确定的重点项目,各考核单位积极参与,及时申报项目贷款,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给予计分,申报积极的得10分,比较积极的得8分,申报工作一般的得5分,配合不好,申报不力的不得分。根据项目批复和资金到位情况给予计分,支持项目流动资金贷款视同项目贷款考核。
5、信贷投向10分。金融机构改善金融服务,配合政府产业导向,支持区内优势行业,优势企业发展,根据各考核单位实施“双优”工程情况给予相应计分(考核依据普陀区金融支持经济“双优”工程实施办法)。
6、货币信贷政策执行情况10分。积极贯彻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结合区内经济特点调整信贷结构,把握信贷投向,保持信贷资金在各产业间的合理配置,对房地产业贷款控制在当年新增贷款的30%以内。认真落实助学贷款、下岗再就业贷款、小企业贷款政策,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落实金融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政策措施,根据货币信贷政策执行情况给予计分。
7、年末存贷比例低于50%的取消当年考核奖。
8、配合政府工作10分。各考核单位配合政府工作,完成政府下达的工作任务,根据工作配合及任务完成情况给予计分。
第四条 区政府考核组年终对列入考核的金融机构进行考核,并按考核分数确定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二名、三等奖二名。各考核单位应于次年1月5日前将考核任务完成情况,书面报送区人民银行。
第五条 区政府对获奖的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给予奖励,奖金总额以2005年为基数,并按全区贷款增量的万分之零点五计算合并提取(因统计口径调整时作相应调整),具体由区人民银行按考核结果报区政府审核确定。
第六条 为调动金融机构拆借资金的积极性,加大对地方经济的信贷投入,对存贷款比例超过80%的金融机构,按净拆入资金余额月平均数(贷款超过存款额)的万分之三给予奖励。
第七条 区农业发展银行列入单独考核。
第八条 区政府考核组由区人民银行、区财政局等部门人员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