崂山区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提供者:气象局
发布时间:2008/12/17 12:00

崂山区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增加政府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工作透明度,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全区各有关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情况,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政务公开绩效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下管一级的制度。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政务公开绩效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对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风景区管理局,高科园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的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单位)所属的具有社会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单位的政务公开绩效考核工作,由各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并将考核结果及时报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以其上级主管部门考核为主,同时,接受当地政府的指导。

  第三条  政务公开绩效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风景区管理局,高科园管委会,驻区有关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及加分事项和记分标准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一)街道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考核总分为100分,完成全年工作任务、积极创新政务公开工作的得满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扣分,扣至0分为止。

  1、不按有关规定成立和及时调整政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机构或明确具体人员分工负责或不按规定完善有关规章制度的,每项次扣10分。

  2、不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区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落实,发现一次扣10分;上报信息、材料不及时或者上报信息、材料不真实、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次扣5分。

  3、不按政务公开工作方案要求落实规范服务责任制公开、公共企事业单位规范服务和办事公开及其他有关政务公开工作任务的,每项扣5分;不按要求设立内部政务公开、受理投诉、监督查处机制的,每项扣5分。

  4、街道及所辖范围内办事服务窗口不按规定公开业务管理事项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收费标准、工作纪律、监督投诉渠道的,每项次扣5分。不按规定设立政务信息公开查询点并提供相关服务的, 10; 不按规定设立依申请公开现场受理的,每项次扣10分。

  5、不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在区政务门户网站发布街道及其部门、单位信息公开目录、指南、政务公开信息年度报告和相关信息,每缺一类扣10分;不公开具体事项信息或信息内容不完整、不准确或更新不及时的,发现一项扣5分;不设立依申请公开渠道的,扣10分;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回复信息公开申请的,发现一次扣5分;对群众诉求的政务公开方面的事项及时回复率不足100%,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5分。

  6、群众通过信访、举报电话、电子信箱、书信等渠道投诉的政务公开工作事项,经核查投诉属实的,每项次扣5分,情节严重的,每项次再扣5分。

  (二)区直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考核总分为100分,完成全年工作任务、积极创新政务公开工作的得满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扣分,扣至0分为止。

  1、不按有关规定成立和及时调整政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机构或明确具体工作人员负责或不按规定完善有关规章制度的,每项次扣10分。

  2、不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区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落实,发现一次扣10分;上报信息、材料不及时或者上报信息、材料不真实、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次扣5分。

  3、不按政务公开工作方案要求落实行政审批事项公开、执法规范服务责任制公开、公共企事业单位规范服务和办事公开及其他有关政务公开工作任务的,每项扣5分;不按要求设立内部政务公开、受理投诉、监督查处机制的,每项扣5分。

  4、单位及所辖系统内办事服务窗口不按规定公开行政许可及业务管理事项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收费标准、工作纪律、监督投诉渠道的,每项次扣5分;不按规定设立政务信息公开查询点并提供相关服务的,扣10; 不按规定设立依申请公开现场受理的,每项次扣10分。

  5、不按规定在崂山政务网发布部门信息公开目录、指南、政务公开工作信息年度报告和相关信息,每缺一类扣10分;不按规定在崂山政务网发布政务公开工作信息和为民服务信息或信息内容不完整、不准确或更新不及时的,发现一项扣5分;不按规定组织所辖系统公共企事业单位发布办事公开目录和信息,每缺一个单位扣10分,每缺一项扣2分;需要开展意见征集在线访谈活动时,不在崂山政务网进行的,发现一次扣5分;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回复信息公开申请的,发现一次扣5分;对群众诉求的政务公开方面的事项及时回复率不足100%的,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5分。

  6、群众通过信访、举报电话、电子信箱、书信等渠道投诉的政务公开工作事项,经核查投诉属实的,每项次扣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