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提供者:气象局
发布时间:2008/12/17 12:00

昆明市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根据《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各级机关中非领导成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考核。 

  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列入单位的上报数据统计。 

  第三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地区公务员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 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公开民主、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领导评价与听取群众意见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对公务员考核,以其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勤奋精神和在该岗位的出勤率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在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任务目标过程中,通过所提出的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发挥的具体作用,而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六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十一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以及出勤率等情况,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公务员平时考核评价表》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进行。定期考核是对公务员履行职位职责的综合评价,以平时考核为基础,结合年终工作总结进行。 

  第十二条 公务员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考核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考核单位在年度考核时可设立由单位的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和公务员代表组成的考核委员会,经授权负责本机关的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 考核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或考核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机关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 

  (二)拟定考核内容量化标准; 

  (三)组织、指导、监督本机关所属各部门(单位)的考核工作实施; 

  (四)受理本机关公务员对年度考核结果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的复核申请; 

  (五)受理与考核有关政策咨询及举报; 

  (六)撰写考核工作总结,填报有关表格,负责考核文件材料的整理归档。 

  第十四条 考核实行首长负责制。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由公务员的主管领导人或公务员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其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 

  第十五条 考核等次建议的提出。机关内设机构的正职由本机关负责人或受其委托的主管领导人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内设机构的副职由内设机构正职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内设机构的其他成员由内设机构正职或受其委托的副职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第四章  平时考核

 

  第十六条 平时考核一般每季度进行一次,重点考核公务员的勤和绩。具体考核时间由各考核单位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确定。 

  第十七条 各考核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结合被考核公务员职位(岗位)职责,制定考核年度内被考核公务员的主要工作任务(目标),明确完成工作任务的时限、数量、质量,并分解到每个季度,作为平时考核的依据。 

  内设机构负责人的工作任务(目标),需经单位主管领导审定。 

  第十八条 平时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公务员在《公务员平时考核评价表》上如实填写本人的出勤情况以及完成工作任务情况; 

  (二)主管领导人或部门负责人根据被考核公务员在该考核阶段的出勤情况及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工作表现等,按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70-90分不含90分)、一般(60-70分不含70分)、差(60分以下)四个等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做出审核评价意见; 

  (三)如被考核公务员对审核评价意见有异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授权的考核委员会对审核评价意见进行审核,并确定评价。 

  第十九条 平时考核结果在年度考核中占60%的权重。 

  第二十条 公务员调离本单位时,其平时考核记录材料应移交调入单位,作为考核的参考依据。内部调动的,需将平时考核记录材料移交新岗位的主管领导人或部门负责人进行综合考评。 

  被考核公务员的平时考核记录材料,应作短期档案保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所在部门负责人或主管领导人应根据平时考核情况,督促、指导被考核公务员改进工作作风,提高业务水平。

 

第五章 年度考核

 

  第二十二条 年度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务员工作总结和填写考核登记表。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进行总结,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提出考核等次建议。主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年终总结,在《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中相应栏内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三)公示。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7天,对有反映经核实不符合该等次条件的,必须重新确定考核等次。必要时,也可进行全员考核结果公示。 

  (四)确定考核等次。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将确定的考核等次填写在《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中相应栏内,并加盖单位或考核委员会印章。 

  (五)反馈考核结果。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返给被考核公务员,由公务员本人在登记表中相应栏内签署对考核结果的意见。 

  (六)送审备案。各机关(单位)按工作要求将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情况统一汇总,按职责分工和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执行本办法第六章的相关规定。 

  市级机关需于当年12月30日前、县级机关的年度考核结果由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后于次年1月30日前报送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报送的纸质文件及其电子文档材料如下: 

  1、年度考核总结(一份) 

  2、《公务员考核审核备案表》(一式二份) 

  3、《优秀、基本称职、不称职、不定等次、不参加考核人员名册》(一式二份) 

  4、将考核结果录入公务员数据库中并拷盘报送。 

   (七)材料归档。考核结束后,各考核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需将考核有关材料按要求予以归档。 

  第二十三条 年度考核时,对被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百分制量化评分,其中,德、能、勤、廉各占15%的权重,绩作为评价公务员的主要依据,占40%的权重。 

  被考核公务员的年终量化测评分数在年度考核中占40%的权重。 

  各机关(单位)应当根据本机关各职位(岗位)的职责要求,结合本部门年度工作任务,明确被考核公务员本年度的主要工作任务(目标),作为对其工作实绩进行细化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务员年终综合测评总分(即平时考核评价分数×60%+年终量化测评分数×40%),作为确定考核等次的参考依据。参考标准为: 

  优秀:90分及以上;称职:70分至90分(不含90分);基本称职:60分至70分(不含70分);不称职:60分以下。 

  第二十五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单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15%以内。 

  对上年度综合工作目标考核为优秀(或一等奖),或本年度受到本级(乡镇级除外)党委、政府表彰的单位(以表彰的时间为准,下同),按管理权限报经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后,优秀等次人数可按参加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18%以内确定; 

  对本年度受到上级党委、政府表彰的先进单位,即县级以下单位受到市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或市级单位受到省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按管理权限报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后,优秀等次人数可按参加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20%以内确定。 

  考核年度内受到多个表彰的,按最高级别的表彰予以审核优秀比例。 

  机关(单位)符合上述条件并需按18%或20%比例计算优秀等次人数的,应在本机关(单位)实施考核前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乡镇机关由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筹掌握审核。 

  第二十六条 优秀等次人数比例实行领导职务公务员和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分别测算(即分别以参加考核的总人数为基数进行计算),合理确定,不得相互挤占。 

  第二十七条 考核年度内,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一)因行政过错行为或者行政不作为受到批评教育的; 

  (二)参加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考试不合格,补考仍不合格的; 

  (三)病假累计超过60天(工伤除外)或事假累计超过10天的; 

  (四)有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行为的; 

  (五)依照有关规定不宜确定为优秀等次的。 

  第二十八条 考核年度内,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 

  (一)因行政过错行为或行政不作为受到责任追究或问责的; 

  (二)病假累计超过120天(工伤除外)或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 

  (三)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5天不足10天,或累计超过10天不足20天的; 

  (四)依照有关规定不宜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 

  第二十九条 考核年度内,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不按照所在机关(单位)公开办事的条件、程序和办理时限规定等为群众提供服务被投诉,经查实2次的; 

  (二)因行政过错行为或行政不作为受到2次责任追究或问责的; 

  (三)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5天不足10天,或累计超过10天不足20天的; 

  (四)公务员无故不参加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的; 

  (五)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执行领导或上级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或者命令的; 

  (六)依照有关规定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  

  第三十条 考核年度内,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考核的; 

  (二)年终综合测评总分不满60分的; 

  (三)不按照所在机关(单位)公开办事的条件、程序和办理时限等为群众提供服务被投诉,经查实3次以上的; 

  (四)多次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失职、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因行政过错行为或行政不作为受到3次以上责任追究或问责的; 

  (六)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天或累计超过20天的(达到辞退条件的除外); 

  (七)上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本年度仍无明显改进的; 

  (八)所犯错误与职务行为有关,受到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 

  (九)依照其他有关规定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第六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三十一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在所任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三十三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三十四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三十五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其中,对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公务员,要针对其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按岗位(职位)职责要求进行基本素质培训。 

  第三十六条 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七章 相关事宜

 

  第三十七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 

  (一)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的,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试用期满的当年参加考核并确定等次; 

  (二)公务员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确定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三十八条 考核年度内,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参加考核: 

  (一)病假(公伤除外)、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180天)的; 

  (二)按规定已办理退(离)休手续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 被劳动教养的; 

  (四) 其他不应参加考核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下列规定考核: 

  (一)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二)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挂职时间不足半年或挂职结束的当年,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三)机关(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四)考核年度内录用为公务员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转业鉴定和工作情况,转业当年参加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 

  第四十条 受行政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第四十一条 受党纪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其中所犯错误与职务行为有关的,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三)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以新任职务参加考核,确定等次; 

  (四)受留党查看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受留党查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受留党查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五)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同时开除公职的除外),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和第三年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第四十二条 考核年度内,既受党纪处分,又受到政纪处分的,考核按受最重处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的,自接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可向原考核机关书面申请复核,复核结果仍为不称职等次,本人对复核意见不服的,可在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接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第四十四条 被考核公务员的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应予降职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在本单位考核工作结束后(注: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时间起算)30个工作日内办理有关手续;应予辞退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公务员辞职辞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上述晋升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及发给一次性奖金的具体办法,按国家、省、市有关工资政策规定执行。

 

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六条 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定期对市、县各单位开展考核工作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进行通报。 

  第四十七条 对机关(单位)不按本办法规定实施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的,当年度不得参加各级各部门组织的评选表彰活动,并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分不同情况,责令按程序重新考核或宣布考核结果无效。 

  第四十八条 对在考核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成员,是指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非领导成员公务员,是指除机关领导人员外的各职务层次公务员。 

  第五十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公务员平时考核评价表》由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参考式样,各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市级各部门(单位)具体制作。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昆明市委组织部、昆明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各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级各部门(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