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政府系统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提供者:气象局
发布时间:2008/12/17 12:00

政府系统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昆政发〔2006〕5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建立目标管理机制的决定》(昆发〔2006〕5号)和《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政府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目督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序列的责任单位。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成立昆明市政府系统目标管理年度考核工作组,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各目标责任单位进行考核。

  (一)市政府系统目标管理年度考核工作组,由市政府秘书长任组长,市政府目督办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厅、发改委、经委、财政局、统计局、人事局、编办、监察局、审计局、投资促进局、建设局、城管局、农业局、政府研究室等单位的负责同志组成,并邀请市人大、市政协有关领导参加;

  (二)目标管理年度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目督办,负责对考核组成员的培训、编组,以及考核结果汇总等工作;

  (三)目标管理年度考核工作组分成若干个小组,分别对目标责任单位进行考核。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奋斗目标完成情况;

  (二)重点目标完成情况;

  (三)职能目标完成情况;

  (四)实事目标完成情况;

  (五)共性目标完成情况;

  (六)市委、市政府督查件以及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重要信访件办理情况;

  (七)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要求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事项的办理情况;

  (八)目标责任单位开展目标管理督查工作情况。

第四章 考核办法

 

  第六条 市政府机关目标考核实行日常检查(抽查)和年终全面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一)由市政府目督办对目标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监控和督查;

  (二)季度自查。各目标责任单位每季度末要对所承担的工作目标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认真自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自查结果以简要书面材料和报表形式报市政府目督办;

  (三)半年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各目标责任单位在对所承担的工作目标全面自查的基础上,将工作目标进展情况形成简要文字材料报市政府目督办。由市政府目督办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对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目标和主要工作目标半年运行情况进行重点抽查。自查和抽查结果作为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年终全面考核。在各目标责任单位年终自查的基础上,由市政府目督办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对市政府机关各目标责任单位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七条 共性目标的考核,按照工作内容,集中时间分别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投资促进局等牵头单位负责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按要求报送市政府目督办,分值纳入综合评定。

  第八条 各目标责任单位要认真做好年度考核的各项准备工作。按规定的考核内容进行自查,如实写出自查总结报告,填写各类报表,归集、整理各种资料;自查报告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报送市政府目督办。

  第九条 涉及考核的统计指标,由市统计局依法负责审核。

  第十条 考核采取听、看、查、问、议、评的办法,由考核组对照各单位目标责任书,对目标责任单位完成目标任务情况进行考评打分,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第十一条 目标管理年度考核工作小组工作结束后,由市政府目督办综合汇总年度考核情况,将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序列有关单位年度目标考核结果报目标管理年度考核工作组审核后,报市政府常务会和市委常委会审定并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对市国家安全局的考核,由目标管理年度考核工作组单独组织考核,作出评估。

第五章 计分原则

 

  第十三条 市政府机关目标考核实行百分制,以80分作为基本分。

  (一)考核目标的基本分为:奋斗目标20分、重点目标20分、职能目标10分、实事目标10分、共性目标20分(其中,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指标、党风廉政建设指标、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指标、文明创建工作各4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工作各2分);

  (二)年度目标考核总得分计算公式为:总得分=实得基本分+实得加分-实际扣分;

  (三)各目标责任单位最后实际总得分不超过100分。

  第十四条 加分原则。

  (一)每项目标完成或超额完成的,其基本分记满分。超额完成部分按超额比例给予奖励加分,加分最多不超过该项目标基本分的20%;

  (二)单位职能工作具有创新突破,对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每项加1分,累计加分不得超过2分;

  (三)按规定要求办理市委、市政府督查件以及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重要信访件的,每件加0.1分,累计加分不超过3分;

  (四)对直接承担省委、省政府下达目标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当年重点工作目标的,每超额或提前完成1项(每个单项指标为1项)加0.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2分;

  (五)目标责任单位综合工作受表彰的按以下加分: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加3分;省委、省政府(含国家部委)表彰的加2分,市委、市政府(含省级部门)表彰的加1分,累计加分不得超过3分;

  (六)目标责任单位单项工作受表彰的按以下加分: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加2分;省委、省政府(含国家部委)表彰的加1分,市委、市政府(含省级部门)表彰的加0.5分,累计加分不得超过2分;

  (七)目标责任单位的工作经验、调研文章被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转发,或在全国性会议上交流,或在《人民日报》、《求是》杂志上发表,或在中央电视台播出,每件加0.5分;被省级部门转发,或在省级以上单位主办的机关报刊、行业报刊、核心报刊上发表,每件加0.1分,累计加分不超过1分;

  (八)各部门、单位年度民主评议市级机关作风的总分按10%进行加分;

  (九)对其它特殊情况需加分的,由市政府目督办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十)同一目标有主办、协办单位的,区别工作量相应加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加分。

  第十五条 减分原则。

  (一)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应酌情扣分。其中,定量目标完成50%(含50%)以下的,该项目基本分全部扣减;完成量在50%以上的,按未完成的比例扣分。定性目标基本完成的按80%计分,没有完成的不计分;

  (二)未完成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当年重点工作任务的责任单位,按项扣2分;

  (三)未按要求和规定办理市委、市政府督查件以及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重要信访件的,按件扣1分;

  (四)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含国家部、委、局、办),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分别扣3分、2分、1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扣一次分;

  (五)对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扣分的,由市政府目督办提出扣分建议,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六)同一目标有主办、协办单位的,区别工作量相应扣分。

  第十六条 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完成的目标项目,由目标责任单位向市委、市政府写出书面报告,由市政府目督办初审,经市委秘书长、市政府秘书长审核,报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该项目标及计分可予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 根据年终目标检查考核计分结果,由市委目督办、市政府目督办及时综合汇总,提出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一等奖单位”、“二等奖单位”、“三等奖单位”和“未达标单位”建议名单,经市委秘书长、市政府秘书长审核,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市委常委会议讨论审定,以此兑现奖惩并在全市进行通报。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八条 奖励办法。

  (一)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的为达标单位,按相关政策给予奖励;

  (二)在达标单位中按得分顺序评选出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一等奖单位”、“二等奖单位”、“三等奖单位”;

  (三)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市级机关各委办局(在经市级以上批准进行的各单项考核奖励之外),由市政府对其主要领导及副职领导给予奖励,并发给一次性奖金,奖金额度由市政府目督办提出建议,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报市政府审定后兑现奖金;

  (四)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市级机关各委办局(在经市级以上批准进行的各单项考核奖励之外),由市政府发给该单位干部职工奖金,奖金额度及分配比例由市政府目督办提出建议,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报市政府审定后兑现奖金;

  (五)对在目标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先进个人,由市政府办公厅进行表彰,并作为评定优秀公务员的重要依据;

  (六)进入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序列的省直管单位实行目标管理定额奖。奖金额度由市政府目督办根据考核得分情况,并参照其上年的奖金水平,商市财政局,提出建议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七)目标考核奖金发放,由市政府目督办拟制奖金发放通知,经市政府秘书长审定后,由市人事局审核盖章,市财政局拨付奖金;

  (八)市政府各目标责任单位要按照奖勤罚懒,注重绩效的原则,适当拉开目标奖档次,制定内部目标奖分配方案后严格执行。

  第十九条 处罚办法。

  (一)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下(不含80分)的为未达标单位,不发当年奖金;

  (二)年内在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发生重大问题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不发当年奖金;

  (三)未完成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目标、在目标管理督查工作中弄虚作假以及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含国家部委),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取消评选先进单位资格。

  第二十条 实行领导干部目标考评结果备案管理。对被评定为“一等奖单位”或“未达标单位”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由市委目督办、市政府目督办负责组织填写《领导干部目标考评结果备案表》,送市委组织部归入干部档案,作为干部使用与否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 对列为末位的“未达标单位”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由市级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对其党政主要领导进行离岗培训。连续两年被评为“未达标单位”的,依照有关程序对其领导班子成员进行必要的组织调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各自的目标管理考核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政府目督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