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市(县)区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
工作实绩综合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中共无锡市委2006年12月3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的各项任务,切实提高市(县)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领导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进一步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导向和监督作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建设符合构建和谐社会要求的领导集体,引导领导干部创造出经得起实践、历史检验和群众认可的工作实绩,为实现“一当好,三争创”的奋斗目标提供有力保证。
第三条 市(县)区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综合考核评价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统筹考核的原则。
2、坚持客观公正、群众公认的原则。
3、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原则。
4、坚持全面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5、坚持于法周严、于事简便的原则。6、坚持考用结合、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市(县)区党政领导班子和党政主要领导的工作实绩的综合考核评价。
第五条 考核工作分为指标体系目标的设定、半年度报表统计、年中督查、年度考核和任期目标考核以及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六条 指标体系目标的设定、下达和实施推进工作由市发改委牵头负责。年初科学、合理明确本年度指标体系目标并下达到各市(县)区,半年度由各市(县)区对指标体系目标完成及工作推进情况上报市发改委。根据年初确定的目标,在自查的基础上进行年中督查,及时掌握情况,督促工作进展。市各职能部门协同实施推进工作。
第七条 指标体系目标的半年度报表统计、年度考核、任期目标考核的数据采集、统计、核准由市统计局牵头负责。
第八条 根据考核结果,结合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考核结果的运用由市委组织部牵头负责。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评价指标
第九条 考核的基本内容主要是根据中组部《关于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提出的考核指标和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确定的目标任务,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围绕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以争创全省科学发展先导区、和谐发展示范区、党的建设模范区为重点,对经济发展、资源环境、社会发展、生活质量四个方面进行定量考核。
第十条 指标体系共设置四大类30项39个指标,其中12项20个指标为核心指标,其他18项19个指标为核心指标的补充。经济发展类设置9项11个定量指标,资源环境类设置9项11个定量指标,社会发展类设置7项9个定量指标,生活环境类设置5项8个定量指标,构成定量考核评价指标体系(附表略)。
第十一条 市统计局按照统计规范建立统计报表制度,加强对指标体系的监测,各职能部门按照分工组织实施。
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评价方式
第十二条 市(县)区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综合考核评价按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考核工作方案;2、采集数据,进行统计分析;3、领导班子及党政主要领导总结汇报工作(述职述廉);
4、市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及征求意见;5、市委常委会审定。第十三条 组织实施,制定考核工作方案,对考核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和安排。该项工作由市委组织部负责。
第十四条 对照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统计核准领导班子量化考核评价指标实绩完成情况,计算领导班子量化得分,报送市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该项工作由市统计局负责。
第十五条 召开市(县)区考核工作会议,结合党政主要领导述职述廉,党政领导班子进行总结汇报,党政主要领导工作述职。该项工作由考核组负责。
第十六条 考核组进行实绩分析、统计汇总,根据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和党政主要领导综合考核结果等情况,形成综合评估报告。市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审核综合评估报告,审定考核结果。市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审核后的考核结果征求市分管领导及相关方面的意见。
第四章 综合评价和结果评定
第十七条 市(县)区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工作实绩定量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总分为100分,为各定量指标按权重相加之和。
第十八条 根据党政领导班子考核评价情况综合评定,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优秀:定量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得100分;良好:定量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得95分及以上,且核心指标全部达到目标值;一般:定量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得90分及以上;较差:定量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得89分及以下。
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由市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书面形式进行反馈。被考核对象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并要求复审的,有权向市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陈述理由。市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收到后,应及时作出是否重新考核或复审的决定。市(县)区党政领导班子、党政主要领导的实绩考核综合评价评定等次由市委常委会审定。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条 充分运用考核结果,是有效发挥考核作用的关键环节,是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科学评价干部、选拔任用干部以及对干部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有利于激励和引导领导干部把工作和精力放在谋划发展、推动发展、创造实实在在的政绩上。
第二十一条 对考核评定为优秀、良好的领导班子,予以奖励。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良好的领导班子,市委、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根据评定的定量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等次,结合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等情况,连续两年或任期目标考核被评定为优秀、良好的领导班子,可授予“团结、廉洁、高效、开拓”好班子称号;任期内四次被评定为优秀、良好,并任期目标考核被评定为优秀的领导班子,可授予“团结、廉洁、高效、开拓”好班子称号,同时给予记集体三等功;被评定为优秀、良好的领导班子,当年度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随着经济的发展,确定适当的物质奖励增长机制。
第二十二条 对考核评定为优秀、良好的领导班子的党政主要领导,予以奖励。对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优秀的领导班子的党政主要领导,结合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等情况,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可评定为优秀公务员并给予嘉奖;连续两年目标考核为优秀并任期目标考核被评定为优秀的领导班子的党政主要领导记三等功;连续三年目标考核为优秀并任期目标考核被评定为优秀的领导班子的党政主要领导记二等功。对某一项指标有重大突破的分管负责人,可给予嘉奖、记功表彰,作为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对年度考核评定为一般的领导班子,班子内部要进行评议分析,总结经验、排找差距,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下一年度考核仍然被评为一般的,要进行必要的组织调整。对考核评定为较差的领导班子,给予党政正职严肃批评教育,必要时进行组织调整。任期目标考核被评为一般和较差的领导班子,要加强整顿和调整,对其党政正职进行诫勉谈话或降职使用。
第二十四条 建立市(县)区党政领导班子、党政正职绩效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工作总结(述职述廉报告);②定量考核评价体系统计汇总表;③考核评价综合报告;④其它需要收录的材料。绩效档案按长期性档案的有关规定由市委组织部管理。
第六章 考核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考核工作是一项政策性、纪律性非常强的工作。考核人员必须本着对组织负责、对考核对象负责的态度,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严守纪律,按照考核工作的程序和有关要求办事。对在考核工作中不坚持标准、不负责任,数据收集上报失真、考核材料失实,隐瞒问题,跑风漏气的,要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责任,并对当事人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被考核对象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反映工作绩效,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直至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七条 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考核工作全过程的监督。考核工作要进行公示,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社会监督。
第七章 考核机构与组织领导
第二十八条 考核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建立市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考核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督查。
第二十九条 市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委组织部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负责对考核工作的协调、管理及具体组织工作。
第三十条 每年度考核前,选调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考核组,具体实施年度考核工作。对考核组成员要加强教育管理,提高思想素质、业务能力,以更好地实施考核工作。
第三十一条 建立考核工作责任制、责任追究制。按照谁考核谁负责的原则,强化责任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及时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市(县)区对其他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的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对所管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的考核,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市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