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目标绩效
公众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目标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众评价是指除专职考核主管机构和被考核单位外的其他机构、组织和公民,作为评价主体对被考核单位工作绩效进行的满意度评估。
第三条 公众评价适用于纳入全市目标绩效管理的各责任单位(以下统称市目标绩效管理责任单位)。
第四条 责任分工
(一)负责开展公众评价的主管机构(调查单位)为市目标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二)开展公众评价,根据分类评价方式分别或同时采取两种组织方式:
1、市目标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委托中介机构实施满意度问卷调查工作。由领导小组考察选定中介机构,提出评价需求;中介机构按要求拟定调查方案,设计问卷,组织调查活动,提供评价结果。市目标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派员全程参与或抽查监控。
2、市目标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直接组织满意度问卷调查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方案审查、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调查结果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力量进行工作方案制定、问卷设计、发放和回收、数据统计、综合汇总、分析和评分。
(三)按照精简、节约、高效和一致的原则,全市开展的公众评价活动应集中统一组织。按照本实施细则开展的公众评价为综合性评价。
确因需要或上级规定开展单项问卷调查活动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将活动方案送市目标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并提供评价结果;同一调查期内先行组织的单项问卷调查,其内容与集中组织的综合性评价相关内容相同时,可直接使用该单项问卷调查结果,在集中组织公众进行评价时,相关内容不再重复反映。
同一调查期内先行组织的综合性评价,其中相关内容与单项问卷调查相同时,可直接使用综合性评价问卷调查结果,不再重复开展单项问卷调查。
第五条 公众评价按照责任单位职能特征和服务对象的差异,采取多元化分类评价方式,即按责任单位分类、公众分类、评价内容分类设置进行抽样问卷调查。
(一)区域管理类。包括各区、市、县(含高新开发区管〈工〉委和金阳新区管〈工〉委),其主要评价主体和评价要点是:
1、市领导评价。侧重评价大局意识、政令畅通、科学决策、工作业绩、工作作风、办事效率、服务质量、工作创新等方面的内容。
2、基层单位评价。分别以各区(市、县)所属单位为调查对象,侧重评价当地党委、政府工作作风、办事效率、服务质量、工作创新、实际解决难点热点问题等方面的内容。
3、企业评价。选择各类所有制企业,侧重评价当地党委、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的工作作风、办事效率、服务质量、基础配套设施等发展(投资)软硬环境等方面的内容。
4、代表评价。选择区(市、县)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侧重评价当地党委、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履行职责的能力、工作效率、效能和效益等方面的内容。
5、群众评价。按照行政区域划分,按辖区居民(村民)抽样。侧重评价城乡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生活水平状况、社会保障状况、享受教育文化程度、社会治安状况、基础设施建设等反映民生问题的内容。
(二)窗口单位类。主要以直接服务群众划分。其主要评价主体和评价要点是:
1、市领导(包括分管市领导和其他市领导)评价。侧重评价大局意识、政令畅通、科学决策、工作业绩、工作作风、办事效率、服务质量、工作创新等方面的内容。
2、基层单位评价。以各区(市、县)党委、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为重点,侧重评价工作作风、办事效率、服务质量、工作创新、实际解决难点热点问题等方面的内容。
3、企业评价。侧重评价机关工作作风、办事效率、服务质量、工作创新等方面的内容。
4、代表评价。选择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评价。侧重评价窗口单位履行职责的能力、工作效率、效能和效益等方面的内容。
5、群众评价。按全市居民(村民)抽样,侧重评价工作作风、办事效率、服务质量等方面的内容。
(三)非窗口单位类。其主要评价主体和评价要点是:
1、市领导(包括分管市领导和其他市领导)评价。侧重评价大局意识、政令畅通、科学决策、工作业绩、工作作风、办事效率、服务质量、工作创新等方面的内容。
2、同级其他部门评价。由市级各责任单位进行互评,侧重评价工作作风、办事效率、服务质量、工作创新等方面的内容。
3、基层单位评价。以各区(市、县)党委、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为重点,侧重评价工作作风、办事效率、服务质量、工作创新、实际解决难点热点问题等方面的内容。
4、代表评价。选择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评价。侧重评价窗口单位履行职责的能力、工作效率、效能和效益等方面的内容。
第六条 开展公众评价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程,科学制定问卷调查工作方案,经统计部门审查,市目标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问卷调查工作方案一般包含下列要素:
1、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2、组织机构及责任分工;
3、评价对象(责任单位范围);
4、评价内容(指标及其评价等级标准);
5、调查样本;
6、调查期;
7、调查方式;
8、调查质量控制方法;
9、调查程序;
10、调查结果评估原则及方法;
11、设计问卷调查表及说明。
第七条 公众评价权重设置、评价结果及考核计分办法
(一)公众评价结果按定性评价、分值描述,实行百分制。评价主体仅就评价要点给与定性评价;调查单位根据定性评价加权汇总分值。
(二)定性评价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不了解”四种。
权重分值对应责任单位分类,按照评价主体、评价要点和定性评价设置。
(三)每项评价项目得分按对应得票数和预设分值计算。其中“满意”预设分值占100%;“基本满意”预设分值占60%;“不满意”预设分值为0;“不了解”按无效票排除不计。
(四)2008年公众评价总分按40%权重计入年度综合目标绩效考核得分。
第八条 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开展的公众评价,其中某些项目的评价结果如与国家统一组织的调查所得结果有较大出入时,应由承办机构进行对比分析,作出说明,并按下列情形分别办理:
1、调查方案的主要内容基本一致,且为同期的,以国家公布的结果为准;
2、调查方案的主要内容基本一致,但调查期不一致的,以本评价结果为准;
3、调查方案的主要内容不一致,以本评价结果为准。
第九条 考核、评价结果的公示与复核
(一)公众评价与目标完成情况考核初评结果经市目标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后进行公示。
(二)各责任单位对初评结果有疑义或异议的,可向市目标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复核。申请复核应在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申请报告。市目标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收到报告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答复,申请单位可派员参与复核。其中对公众评价仅就调查面、调查程序、问卷有效性和记分方式进行复核,如符合调查工作方案,则不影响评价结果的使用。
第十条 责任和纪律
(一)开展公众评价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
(二)公众评价主管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1、市目标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自行组织问卷调查时,必须严格按照调查工作方案执行。严禁工作人员以职权影响投票、误导诱导投票、违反调查程序、调换问卷、收受礼金礼物等影响公正评价的行为。一旦发现,按照党纪法规追究责任。
2、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在承办问卷调查时,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和调查工作方案执行。如有违反,将取消委托资格,并按照合同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的,应将主要责任人或当事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各责任单位要正确对待评议活动,按照政务公开和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强化信息披露。严禁各种形式的拉票或以职权影响基层投票、弄虚作假的行为。此类问题一经举报并经查实的,将取消目标绩效管理考核评先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如需利用网络、短信等平台开展公众评价,相关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公众评价权重分类设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