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目标绩效
考核奖惩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目标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责任单位要围绕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目标、主要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工作决策、工作部署,精心组织、实施本地区、本部门年度绩效目标并确保完成。在完成全市主要奋斗目标的前提下,按照考核结果进行评比,兑现奖惩。
第三条 考评等级分为四级:先进单位;良好单位;合格单位;不合格单位。考核结果由市委、市政府给与通报、并予奖惩。
第四条 责任单位评比条件及奖惩措施
(一)先进单位
1、评比条件:年终综合考核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
2、奖励:
(1)各区、市、县(含高新开发区管〈工〉委和金阳新区管〈工〉委):按照当年领导班子目标绩效责任奖奖励基数(区、市、县奖励基数为一档,高新开发区管〈工〉委、金阳新区管〈工〉委奖励基数为二档)给予80%的加奖。
(2)市直各部门:给予领导班子目标绩效责任奖;给予年终目标绩效综合奖;给予先进单位奖励;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比例不超过20%。
(二)良好单位
1、评比条件:年终综合考核得分80分(含80分)以上。
2、奖励:
(1)各区、市、县(含高新开发区管〈工〉委和金阳新区管〈工〉委):按照当年领导班子目标绩效责任奖奖励基数给予50%的加奖;
(2)市直各部门:给予领导班子目标绩效责任奖;给予年终目标绩效综合奖;给予良好单位奖励;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比例不超过18%。
(三)合格单位
1、评比条件:年终综合考核得分60分(含60分)以上。
2、奖励:
(1)各区、市、县(含高新开发区管〈工〉委和金阳新区管〈工〉委):按照当年领导班子目标绩效责任奖奖励基数给予奖励;
(2)市直各部门:给予领导班子目标绩效责任奖;给予年终目标绩效综合奖;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比例不超过15%。
(四)不合格单位
年终综合考核得分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各区、市、县(含高新开发区管〈工〉委、金阳新区管〈工〉委)取消领导班子目标绩效责任奖,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分管)领导不得参加其他评先,考核范围内人均奖励标准不得高于上年度;市直部门取消领导班子目标绩效责任奖,取消年终目标绩效综合考核奖,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比例不得超过12%。
第五条 生态与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廉政建设、社会稳定、安全生产、计划生育五项工作其中之一未达到考核要求的,取消先进单位和良好单位评比资格;其他问责方式按照《贵阳市行政首长问责办法》及相关制度执行。
第六条 市级主要领导按照全市综合绩效目标体系中关键指标完成情况兑现领导班子目标绩效责任奖;市级分管领导按照所分管工作中关键指标和主要工作的完成情况,由主要领导考核兑现领导班子目标绩效责任奖。
第七条 奖金发放范围、分配原则
(一)各区、市、县(含高新开发区管〈工〉委和金阳新区管〈工〉委)班子目标绩效责任贡献奖
1、发放范围:各区(市、县)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高新开发区管(工)委、金阳新区管(工)委的领导班子成员。
2、奖励分配标准:给予党政主要负责人一定奖励;其他班子成员奖励标准按不高于主要负责人奖励标准的80%确定;承担协助分管领导职责分工的副县级以上非领导职务人员奖励标准按不高于同级班子成员奖励标准的80%确定。同时按照当年任职变动时间计算发放金额。按此奖励标准分配后,不足部分由各区、市、县(含高新开发区管〈工〉委和金阳新区管〈工〉委)本级财政自行解决。
3、其他人员的发放范围和标准由各区、市、县(含高新开发区管〈工〉委和金阳新区管〈工〉委)自行确定,奖励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全市人均奖励标准,经费自行解决。
(二)市直部门目标绩效综合奖发放范围及条件:
1、在编在岗人员;
2、公务员年度考核评为基本称职以上人员;
3、调进调出人员和当年退休人员按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其中在市级机关之间调动的人员按照年末所在单位计发全年奖金。
(三)市直部门领导班子目标绩效责任奖
1、发放范围:
(1)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含挂职人员)及其他市级领导;
(2)市直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含挂职人员);
(3)市人大各专委主任、副主任(驻会人员),市政协各专委主任和副主任(驻会人员),市纪委机关各部门主任,市目标绩效管理专职机构负责人;
(4)各民主党派贵阳市委机关领导成员(编制内);
(5)市直各部门的县级非领导职务人员及非班子成员的中层县级实职领导;
(6)市政府驻外办事(联络)处的主要负责人。
2、奖励标准按照责任等级确定。
3、发放金额按照当年任职变动时间计算。
4、审核发放:市委组织部负责核实市直各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情况;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核实领导班子成员受处分情况;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目标办)分别负责核实发放各项奖励。
第八条 经市委、市政府或组织部门批准兼职的领导,按编制所在单位发奖,不得多头领奖。
第九条 对贵阳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协作单位,由市政府督查室(目标办)提出建议方案,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后给予协作奖。
第十条 奖励标准及经费安排。
(一)年度目标绩效奖励标准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当年全市综合绩效目标体系主要关键指标完成情况和财政预算情况确定。在国家政策范围内和完成主要关键指标的前提下,奖励标准以上年为基数,原则上参照市本级财政(可支配)收入的增长幅度,并控制在此幅度内逐年递增。具体由市目标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商市人事、财政部门提出考核奖励意见及经费预算报告,提交市目标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后,按程序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二)经费渠道
1、各级领导班子目标绩效责任奖:市级领导班子责任奖、区(市、县)四大班子责任奖和市直部门(含省直管部门)班子责任奖由市财政开支。
2、市级责任单位(含纳入绩效考核的省直管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年终目标绩效综合奖,根据全市年终考核等级及对应奖励标准,按照在编在岗人数平均测算的奖励总额,并按照同级财政预算支出(供养原则)确定,具体由市目标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商市财政局确定。
3、纳入市级目标绩效考核的其他机构,相关奖励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第十一条 市直各部门年度目标绩效综合奖励分次发放。
(一)市直机关年度目标绩效综合奖分为半年基本奖、年终目标绩效综合考核奖。
(二)奖励分次发放比例
1、半年基本奖:按照全年目标绩效综合奖测算基数的40%确定;
2、年终目标绩效综合考核奖:按照全年目标绩效综合奖测算基数的60%确定。
第十二条 建立目标绩效管理考核结果复查制度和举报制度。
第十三条 年终考核、评比、奖惩工作结束后,考核结果经复查或举报查证属实,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须予以纠正:
1、属统计制度范围内的目标,凡因考核时采用的快报数与年报数出入较大的;
2、有意提供虚假资料,误导考核,骗取考核等级和荣誉的;
3、有意打“人情”分,误导考核,致使有关责任单位考核成绩严重失实的;
4、因工作严重失误而影响考核等级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对出现前条情况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对出现前条第2款、第3款和第4款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2、取消不当荣誉;
3、追缴不当奖励(或在下一年度抵扣)。
第十五条 严格财经制度,加强奖励经费的预算、使用、结算、审计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综合目标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县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领导干部的目标绩效综合考核奖和领导班子目标绩效责任奖与县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挂钩,具体按照《贵阳市县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综合目标绩效考核结果与公务员绩效考核挂钩,具体按照《贵阳市公务员绩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其他问责方式按照《贵阳市行政首长问责办法》及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各责任单位应根据本《实施细则》及《贵阳市县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暂行办法》、《贵阳市公务员绩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和相关制度,制定和完善本单位的考核奖惩制度。
第二十条 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目标办)、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根据本《实施细则》或相关办法履行相应的监督职责。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