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
目标绩效考核评估计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目标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绩效考核评估内容包括绩效目标和公众评价。
第三条 绩效考核评估分值体系
(一)各责任单位年度综合目标绩效考核实行百分制,总分100分。其中:绩效目标按60%的权重计入年度综合目标绩效考核得分;公众评价按40%的权重计入年度综合目标绩效考核得分(详见《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目标绩效公众评价实施细则》)。
(二)绩效目标考核分值由工作目标权重分值70分,保证目标权重分值30分构成;各项具体目标根据工作情况赋予权重分值。
(三)各项加分5分(封顶分),不计入总分。评选先进单位、良好单位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四)相关扣分5分(封顶分),直接计入总分。
第四条 工作目标和保证目标计分办法
(一)完成目标的记基本权重分;超额不加分。
(二)未完成目标的按比例扣分,最多计0分,不计负分。具体按以下情形计分:
1、量化指标及形象进度目标
(1)发展型目标
某项目标考核得分=该项目标基本权重分×目标完成率
目标完成率=实际完成值/目标值×100%
适用于按照绝对值考核或按照增长率考核的目标。按照增长率考核时,如达负增长直接计0分。
对同时下达绝对值和增长率的目标,按照下达目标时的约定指标进行考核计分。
(2)控制型目标
某项目标考核得分=该项目标基本权重分×(2-目标完成率)
本公式适用于实际数超过控制目标1倍以内的情况;超过1倍直接计0分。
2、定性目标
(1)未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的,根据完成进度按比例记分;
(2)未开展且无充分理由的,该项目记0分。
3、贡献率计分。按区域可比性原则,对部分关键指标按照其权重分值的20%左右实行贡献率计分。
(三)相关目标同级评估计分,由市级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考核办法考核评分。
1、实行重大单项目标考核百分制(或千分制)
某项目标考核得分=该项目标基本权重分×单项分值折算率
单项分值折算率=单项考核实际得分/100(或1000)
2、按照综合绩效目标权重分值直接计分。
(四)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同意调整的目标,按调整后的目标进行考核计分;未经同意擅自调整的,按原定目标考核计分。
第五条 各项加分项目及标准
(一)获奖加分标准。
1、获得国家级表彰(以文件、奖状、奖牌、证书为准,下同),根据标准内容、等级,综合工作分别加1分、0.8分、0.6分,单项工作分别加0.8分、0.6分、0.4分。
2、获得国家部委办局表彰,或通过国家级资质等级认证,综合工作分别加0.8分、0.6分、0.4分,单项工作分别加0.6分、0.4分、0.2分。
3、获得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一等奖),综合工作加0.8分,单项工作加0.6分。
4、获得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一等奖),综合工作加0.6分,单项工作加0.4分。
5、奖励项目与主要工作相关;同一项目分别受到各级表彰的,按最高级别奖项加分一次。
6、给予市直部门、区(市、县)下属基层单位的表彰奖励,多家单位获得的相同项目只按一项计算。
7、有效获奖项目为上年度考核结束后至本年度考核结束前颁发的奖项。
(二)创新工作加分。
1、招商引资每成功引进符合产业政策的1亿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项目,直接责任单位每项分别加0.3分、0.1分。
2、积极争取国家项目资金、国债资金,每落实1000万元加0.1分。
3、引进对推进全市产业发展有重大作用的特大项目,或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成效明显的工作,由市目标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加分或加奖意见。
第六条 各项扣分标准。
(一)未完成新增目标的,每项扣0.2分。
(二)受通报批评的按照上述获奖加分标准对应扣分。
(三)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由市目标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扣分意见。
第七条 在生态和环境保护、廉政建设、社会稳定、安全生产、计划生育五个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一)生态和环境保护:具体考评意见由市经贸委、市统计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提供。
(二)廉政建设:具体考评意见由市纪委(市监察局)提供。
(三)社会稳定:具体考评意见由市委政法委(市维稳办)、市政府办公厅(市应急办)、市信访局提供。
(四)安全生产:具体考评意见由市安委办(市安监局)提供。
(五)计划生育:具体考评意见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提供。
第八条 年终考核时,凡属统计范围内的目标,应以统计部门提供的年报或快报为准。如因考核时间先于年报时间而采用快报数的,待年报正式出来后须进行复核;年度考核、评比工作结束后,凡快报数与年报数出入较大,足以影响考核等级结果的,应予重新复核计分。
第九条 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进行的各单项目标考核,由市分管领导牵头,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单项目标考核方案须提交市委、市政府审定。单项目标考核的结果应报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目标办)备案,并作为全市综合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 同时参加省级主管部门目标管理的市直部门,应将省级考核结果反馈市委督查室或市政府督查室(目标办),作为市级综合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评估工作程序:
(一)市目标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年初提出当年考核方案,提交市目标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后,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二)年终检查考核
1、各目标绩效责任单位年终自评总结。由各责任单位对照综合绩效目标考核内容逐条填报目标完成情况,写出书面总结,按照当年考核方安提出的时间要求报送市目标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市直牵头主管部门负责对各责任单位的相关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提供考评分值建议。其中:涉及统计、财政、海关等部门的指标于次年1月20日前提供;其他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于当年12月底前提供。
3、开展公众评价活动。市目标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于每年第四季度组织实施,12月底提出评估结果。
4、提出初评结果。市目标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由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区、市、县(含高新开发区管〈工〉委和金阳新区管〈工〉委)的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打分;市委督查室负责市直党群部门目标完成情况的抽查、打分;市政府督查室(目标办)负责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目标完成情况的抽查、打分。次年1月25日前提出初评结果。
5、市目标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向各责任单位反馈初评结果。
6、次年1月30日前,市目标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上年度各单位目标绩效考核的复核并汇总结果。
第十二条 各责任单位收到初评结果后,对初评结果有疑义或异议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机构申请复核。主管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并予答复;情况较复杂的,可顺延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共贵阳市委办公厅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5月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