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汇区财政性资金项目绩效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根据建立区公共财政框架的总体要求,为提高公共支出效率,降低政务成本,优化财政资源配置,充分发挥财政的调控职能以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对财政性资金的效益进行科学、准确的评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原则)财政性资金项目绩效评估管理依据综合预算的原则、科学论证的原则和追踪问效的原则实施绩效考评,立项评估和绩效评估的结果均作为财政部门当年安排预算以及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要求)在规范、严肃地编制和执行部门预算的基础上,各预算单位要围绕行政管理、事业发展目标,编制年度项目绩效预算,作为部门预算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上报区财政局。项目绩效预算包括部门年度提供公共产品(服务)的目标和实现这些目标所需的经费,以及目标所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四条(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包括一级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二章评价范围
第五条(范围)绩效管理项目包括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类项目。(一)基本建设类项目指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用于基本建设的项目,包括各类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市政道路建设(含大修)、河道整治疏浚、水利建设、园林绿化、环境保护、市容环卫设施以及其他各类工程。(二)行政事业类项目是指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用于行政管理和事业发展的项目。主要包括大型修缮、购置、信息化工程、大型会议和大型活动项目。大型修缮项目,是指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单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批量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修缮和大型专业设备修理等项目。购置项目,是指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基本支出以外的单价5万元(含5万元),批量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购置项目。信息化工程项目,是指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信息化要求,预算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信息工程项目。大型会议项目,是指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召开的预算金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会议项目。大型活动项目,是指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经区委区政府批准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预算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活动项目。(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类项目是指单个项目金额30万元(含30万元)、同类项目总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用于支持区支柱产业、新兴产业和都市型产业的发展、扩大外贸出口、深化企业改革等而设立的各类专项资金。包括工业发展资金、商业发展资金等。
第三章评价内容
第六条(评价内容)项目绩效评估由项目立项、项目执行和绩效评估三阶段组成。
第七条(评价时间)项目绩效评估从预算编制开始,至评审小组出具考评报告书面告知预算单位后结束。
第八条(立项评估)各预算单位每年应详尽编制下一年度项目绩效预算,并填写“徐汇区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资金项目绩效预算申请表”(见附表一),作为部门预算的组成内容上报区财政局。立项评估内容包括:1、项目立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2、项目立项必须列入市、区二级政府工作重点,或符合区可持续发展的方向,或是本单位行政管理和事业发展需要重点安排的项目。3、项目立项必须有明确的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论证。4、必须对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目标完成存在的潜在问题进行论证。第九条(执行评估)执行评估内容包括:1、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预算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或国家政策调整等特殊因素引起预算调整的,应按照《预算法》、《上海市徐汇区财政预算管理办法》和《徐汇区行政事业单位专项经费预算项目滚动备选库制度》的规定,重新申请立项评估。2、各预算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部门预算,列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徐汇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执行;列入大额直拨的项目,应当按照《徐汇区财政性资金直接拨付管理办法》执行;除此以外的其余项目,预算单位每季度须填写“徐汇区行政事业单位专项项目进度跟踪反馈表”(见附表二)上报进展情况,同时交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备案。第十条(绩效评估)各预算单位对完成的项目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填写“徐汇区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资金项目执行及绩效总结表”(见附表三)上报区财政局。考评内容包括:1、项目的计划指标与实际指标完成情况,包括项目所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2、项目资金是否单独核算,管理是否完备。3、对项目所进行的历史性、区域性比较分析。4、对未完成目标的说明及补救措施。
第四章 评价审核
第十一条(评审小组)为保证项目绩效评价的透明和公正,对项目绩效的评估由区财政局会同区监委、相关项目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实施项目绩效考评,并听取区人大、审计局对评审结果的意见。
第十二条(立项审核)区财政局或区财政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立项进行初评,并递交评审小组,评审小组对照项目立项评估内容,以及初评意见,提出评审意见,并填写“徐汇区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资金项目立项评审表”(见附表四)。根据立项评审表的分值大小,结合财力情况,在对各预算单位申报的项目实施论证、审核、汇总后报区长审定,抄送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并及时批复预算。第十三条(执行审核)对各预算单位项目的执行,由评审小组委托区审计局及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执行过程进行审计监督,并提出初评意见,提交评审小组。评审小组对项目执行过程、初评意见,提出评审意见,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及规范。属政府采购的项目,区审计局可对项目的招投标和工程造价咨询实施监督;属大额直拨的项目,区审计局可跟踪预算单位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绩效审核)除通用办公设备和大型会议以外的项目完成后,区财政局或区财政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完成进行初评,并递交评审小组,评审小组对照项目绩效考评内容,以及初评意见,提出评审意见,并填写“徐汇区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资金项目完成评审表”(见附表五)。在对项目绩效实施考评、审核、汇总后,分别报送区人大财经工委和相应的分管区长。
第五章 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考核)为了保证和促进财政资金的使用切实达到各预算单位的预期目标,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区财政将根据评审小组的绩效考评结果对各预算单位实施奖惩。
第十六条(等级)评审小组在对项目实施审核后,根据用款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对项目绩效评估进行评定,分为A、B、C三类,考核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项目,确定为A类,考核分在90分——60分(含60分,不含90分)的,为B类,考核分在60分以下的,为C类。
第十七条(奖惩)根据项目评定的等级,给予相应的奖惩,凡绩效考评为A类的单位,经评审小组同意,区财政将视财力可能优先考虑其预算申请,凡绩效考评为C类的单位,其预算申请从严掌握。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解释部门)本办法由徐汇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