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委管理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省委管理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省委管理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实绩,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注重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效,建立考核长效机制,逐步实现省委管理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考核政绩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既要看经济建设成果,又要看社会进步,既要看城市变化,又要看农村发展,既要看硬环境的加强,又要看软环境的改善,既要看当前的发展,又要看发展的可持续性,既要看经济增长的总量,又要看人民群众得到的实惠;既要看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又要看党的建设的成效。通过全面考核,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中形成勤政为民、求真务实、踏实苦干的工作作风。
第三条 考核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客观公正原则;
(三)注重实绩原则;
(四)群众公认原则。
第二章 考核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考核市州地党委、人大(人大工委)、政府(行署)、政协(政协工委)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市州地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省委、省政府各部、委、厅、局、办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合省级干部);省纪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舍省级干部),省人大、省政协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省直副厅级行政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上述单位中担任巡视员、助理巡视员等非领导职务的干部。
第五条 在现领导岗位任职不足半年(部门内岗位调整者除外)戍离岗培训、挂职等半年以上的,不参加所在地区(部门)年度考核,由考核主管机关根据原单位或培训、挂职等单位出具的书面评价意见进行考核。
考核对象因病因亭请假半年以上的,不参加年度考核,不评定等次。正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戏司法机关调查戏处理的,暂不参加考核。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六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包括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届中考核、届末考核和任职前考核。
第七条 日常考核是考核主管机关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等形式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的考核。
第八条 年度考核是考核主管机关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于部年度内完成工作任务目标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的考核。
第九条 届中考核是对有任期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任期第二年或第三年进行的考核。
第十条 后末考核是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省委《关于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换届考察进行的考核。
第十一条 任职前考核是对拟任省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职务的人选在德、能、勒、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省委《关于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的考核。
第四章 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考核内容
(一)市州地领导班子考核内容
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主要考核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的情况。人大(人大工委)、政协(政协工委)领导班子主要考核服务党的中心工作、履行职能和自身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二)省直部门领导班子考核内容
省直部门领导班子主要考核思想政治建设、领导现代化建设的能力、工作实绩、机关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考核内容
领导干部主要考核思想政治素质、组织领导能力、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五个方面的情况。
第五章 考核程序
第十四条 考核准备。包括考核主管机关拟定考核I作总体方案,组建考核组,进行考核预告。
第十五条 述职
(一)述职方式:考核对象述职采取会议述职或书面述职的形式进行。
(二)述职内容
1、领导班子的述职内容包括班子建设、工作情况、取得的成绩、存在的主要问题、经验教训及今后努力的方向等。
2、领导干部的述职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各方面情况,重点突出工作实绩。
第十六条 民主测评。民主测评主要采取民意测验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以召开座谈会进行民主评议。
第十七条 个别谈话。考核组采取个别谈话方式了解考核对象有关情况时,要注意做好谈话记录。
第十八条 调查核实。考核组可采取核实数据、专项调查、委托审计等方法调查核实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征求意见。考核组可通过面谈戍发函的方式征求上一级分管领导、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条 部门评价。由有关部门对考核对象工作实绩进行认定或提出量化评价意见。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组评议。考核组对考核对象提出评价意见。
第二十二条 形成考核材料
(一)考核组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写出考核情况汇报材料。
1、领导班子考核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考核工作简要情况,领导班子基本情况,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民意测验和民主评议情况,考核组评议及赋分情况,考核组初评意见‘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建议。
2、领导干部考核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领导干部本人的优点和取得的成绩、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民意测验和民主评议情况,考核组初评意见。
(二)考核组填写《考核登记表》。
第二十三条 讨论决定。考核主管机关对考核情况进行汇总,提出考核等次评定意见,提请省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反馈
考核结果由考核主管机关以书面形式进行反馈。
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若有异议,应在接到考核等次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复议。
第二十五条 考核具体程序由考核主管机关根据不同的考核方式确定。
第六章 考核结果评定
第二十六条 根据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评定考核结果。
第二十七条 考核等次
(一)领导班子的考核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
(二)领导干部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二十八条 评定标准
(一)领导班子考核等次评定标准
1、领导班子经考核全部项目达到下列标准者,应评定为好班子:
(1)工作实绩突出,考核总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
(2)坚持民主集中制,团结协调,整体功能发挥得好;
(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得好,班子中没有违纪问题。
2、领导班子经考核多数项目符合下列标准者,应评定为较好班子:
(1)工作实绩比较突出,考核总得分在70分以上(含[70分),90分以下;
(2)坚持民主集中制,团结协调,整体功能发挥得比较好;
(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得比较好,班子中没有违纪违法问题;
(4)没有明显工作失误。
3、领导班子经考核多数项目符合下列情况者,应评定为一般班子:
(1)工作实绩一般,考核总得分在60分以上(含60分),70分以下;
(2)整体功能发挥得一般;
(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得一般;
(4)在工作中有一定失误,造成一定损失。
4、领导班子经考核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定为差班子:
(1)工作实绩差,考核总得分在60分以下;
(2)班子不团结,整体功能发挥得不好;
(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得不好,管辖范围内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惠;
(4)工作中有较大失误,造成较大损失;
(5)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一般班子。
(二)领导干部考核等次评定标准
1、领导干部经考核全部项目达到下列标准者,应评定为优秀等次:
(1)工作实绩突出,考核总得分在90分以上分);
(2)思想政治素质高;
(3)组织领导能力强;
(4)密切联系群众,工作作风好;
(5)清正廉洁。
2、领导干部经考核多数项目符合下列标准者,应评定为称职等次:
(1)工作实绩比较突出,考核总得分在70分以上(含70分),90分以下;
(2)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3)组织领导能力较强;
(4)联系群众,工作作风较好;
(5)能做到廉洁自律。
3、领导干部经考核多数项目符合下列情况者,应评定基本称职等次:
(1)工作实绩一般,考核总得分在60分以上分),70分以下;
(2)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3)组织领导能力较弱;
(4)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某些不足;
(5)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还有差距。
4、领导干部经考核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定为不称职等次:
(1)工作实绩差,考核总得分在60分以下;
(2)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
(3)组织领导能力差,不能胜任现职;
(4)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不团结;
(5)有以权谋私行为,存在不廉洁问题;
(6)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较大损失;
(7)连续两年被评定为基本称职。
第七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二十九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领导班子以及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务升降、奖励惩处、教育培训、调整级别和工资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选拔担任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人选,一般应优先从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干部中产生。
第三十一条 领导干部在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等次的,按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晋升级别和工资。
第三十二条 对评定为一般班子的,要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整改。视其具体情况也可进行组织调整,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当年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第三十三条 对评定为差班子的,进行全面整顿和组织调整,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考核对象当年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第三十四条 对评定为基本称职的领导干部,考核主管机关要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改正。视其具体情况,也可调整其领导职务或工作岗位。
第三十五条 对评定为不称职的领导干部,应视具体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作如下处理:
(一)免去现职;
(二)责令辞职;
(三)降职。
领导干部被免去现职或责令辞职后,可另行分配适当工作。
第三十六条 考核中发现的领导干部违纪问题,由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第三十七条 考核意见反馈后,领导班子应及时召开专门会议,明确整改任务,研究整改措施,并向考核主管机关报告。考核主管机关要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领导班子考核结果在全省范围通报,并由考核主管机关委托市州地党委和省直部门党组(党委)向参加速职大会人员通报。
第三十九条 考核材料应存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档案。
第八章 考核机关
第四十条 市州地、省直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在省委统一领导下进行。
第四十一条 省委组织部为市州地、省直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主管机关。考核组由省委组织部组建并派出,对省委组织部负责。考核组人数不得少于两人。
第四十二条 考核主管机关视情况可委托考核对象所在地区(部门)党委(党组)对考核对象进行考核。受委托的党委(党组)在考核时应严格遵循本办法,并将考核结果及时上报考核主管机关。
第四十三条 考核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
(二)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客观公正,
(三)熟悉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思想政治建设工作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知识,
(四)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
考核组组长应由具有较高组织领导能力和政策水平的地厅级以上领导于部担任。
第九章 考核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考核人员要认真履行考核职责,对考核情况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实行考核对象回避制,回避对象包括;与自己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及其他原因需要回避的人员,对考核人员还应实行一定范围的地域回避。
第四十五条 在考核工作中,考核人员和考核对象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凭个人好恶了解或反映情况,
(二)不准借考核之机谋取私利:
(三)不准泄漏考核机密,
(四)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
(五)不准搞非组织活动,歪曲事实,
(六)不准设置障碍、干扰或妨碍考核工作,
(七)不准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情况,
(八)不准对反映问题的人打击报复。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四十四、四十五条规定的人员,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宣布考核无效。
第四十七条 加强考核工作监督。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对考核工作实施监督,支持、鼓励群众监督,认真受理下级机关、干部、群众的检举、申诉,及时查处反映出的问题。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考核主管机关根据本办法,分别制定省委管理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实施意见和省委管理的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实施意见。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