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目标管理责任制基础管理工作管理办法
提供者:气象局
发布时间:2008/12/18 12:00

宝鸡市目标管理责任制基础管理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目标管理责任制基础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基础管理工作在加快“四市”建设步伐,创建“两个最佳”,促进“和谐宝鸡”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宝鸡市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目标管理责任制基础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基础管理工作),是指在县区和市级部门职能目标任务之外,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必须进行考核的基础性管理工作(工作性质单纯、涉及面不足市级部门数一半的,一般不纳入基础管理)。

      第三条  对基础管理工作的管理,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全面落实党和国家关于考核、奖励、惩戒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四条  对基础管理工作的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以及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加强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宏观管理和指导,支持各基础管理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开展具体工作。

 

        第二章  管理范围的确定和调整

      第五条  需要纳入全市目标管理责任制基础管理范畴的工作,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市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委员会研究,报请市委、市政府同意后,方可进行考核。未经审批的不纳入目标管理。

      第六条  市目标管理责任制办公室每年可以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提出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基础管理工作的调整意见,经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予以调整。

      第七条  目前纳入基础管理的工作为:工作作风、工作纪律,党建,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三农”工作,计划生育,信访,档案,市容整治,安全生产,依法行政,退伍士兵安置,党报党刊发行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需要纳入基础管理进行考核的工作。

  第三章  考核办法的制定及任务的下达

      第八条  基础管理工作的考核办法由主管部门提出,市目标管理责任制办公室审核。

      第九条  基础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应该包括考核原则、考核范围、考核内容、考核方法、记分标准、表彰奖励等内容。

      第十条  基础管理工作考核范围一般应与全市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范围相一致。确需调整的,须经市目标管理责任制办公室同意。

第十一条  基础管理工作的目标任务由主管职能部门在每年第一季度下达。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二条  基础管理考核工作纳入主管部门当年职能目标任务,分值为20分。

      第十三条  纳入基础管理考核的各项工作,由各主管部门负责考核记分。记分实行分值倒扣法,最多扣分不超过20分。扣分须注明理由和原因。

第十四条  年度基础管理考核工作应于12月底结束。考核结果于次年元月10日前报送市目标管理责任制办公室。逾期一天扣减单位考核分值1分,逾期七天除扣减单位考核分值外,暂停下年度纳入全市目标管理责任制综合考核资格。

      第十五条  对基础管理工作认真负责,成效显著的市级主管部门,市目标办定期予以评比表彰。对工作敷衍塞责,或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的,由市目标办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取消纳入全市目标管理的资格。

第五章     信息的反馈和交流

      第十六条  基础管理主管部门对考核办法的修订、任务的下达、考核工作的安排以及其它重大工作举措,都应报送市目标管理责任制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对基础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要不断创新管理方法,优化管理措施,加大工作调查研究力度。每年都要向市目标管理责任制办公室报送基础管理的情况或经验材料。

      第十八条  基础管理工作的主管人员应相对固定。若有人员调整,应及时报告市目标管理责任制办公室。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目标管理责任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