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核目标责任人:县(市、区、行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二、考核内容:以《青海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实施方案》中规定的领导职责等六项内容为主,重点考核教育方针、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地方出台的教育政策、措施、法规建设及其实施效果;省上确定规划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以及所辖地区教育发展的水平等。
三、考核范围:县(市、区、行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教育行为;县(市、区、行委)政府辖区由各类中小学、幼儿园及相关教育教学机构和社会团体的教育行为。
四、考核工作的组织:在州(地、市)政府的组织领导下,由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牵头组织。考核组成员包括州(地、市)政府相关部门人员和省、州(地、市)督学。
五、考核的方法:考核工作既可单独组织实施,也可与地方教育事业发展目标责任制考评、“两基”督导评估和年检复查等工作有机结合,一并进行。具体是:
1. 听取县(市、区、行委)政府领导关于实行教育目标责任制的工作汇报。
2. 查阅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关于教育工作的文件、帐册、资料和会议记录。
3. 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进行个别方谈,组织问卷测试等。
4. 抽查部分乡(镇)及学校的教育工作,检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与教育有关的工作。乡(镇)随机抽查面为三分之一左右,被抽查乡(镇)中学必查,小学抽查面为三分之一左右。县(市、区、行委)直属中小学必查。幼儿园城乡各抽查若干所。城市抽查一定比例不同类型的乡、村学校。
六、考核结论的确定:
1. 本考核满分为100分。
2.考核细则评定等级办法为: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90分为“良好”;70分-8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3.凡有挪用和挤占教育经费、未能如期实现“两基”规划目标、严重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安全稳定责任事故、教师工资不能按时足额发放情形之一的县,考核结果一律为“不合格”;凡有中小学乱收费问题比较严重、辍学率和危房比例超过规定标准情形之一的县,考核结果不得定为“良好”。
4.上述考核评定的“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的结论是对被考核县(市、区、行委)政府教育工作的整体评价。
七、考核工作的程序:
1. 县级自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任期内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督导评估指标,每年进行自查自评,并认真填写《青海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表》。自查自评报告及《考核表》于每年10月底前报州(地、市)人民政府及其督导部门。
2.州(地、市)级复查。州(地、市)人民政府及其督导部门每年汇总分析各县自评结果,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组织州(地、市)督学和州(地、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督导复查。复查报告及《考核表》于每年11月底前报省人民政府及其督导部门,并在当地予以公布。
3.省级督导评估。省人民政府及其督导部门根据县级自评和州(地、市)复查结果,视工作需要于次年开展重点督查,确定督查地区。在重点督查的基础上,组织省级督学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分期分批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综合性督导评估,系统总结其履行教育职责、开展工作状况,分析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提出有针对性建议和综合性评价意见。在县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内,省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至少对其教育工作情况组织开展一次综合性督导评估。
4.结果反馈。州(地、市)和省人民政府督导评估结果应及时向被督导评估的县级人民政府反馈,同时抄报其上级有关部门,列入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有关项目立项、专项拨款、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5.定期公报。建立督导评估报告定期公报制度,及时公布督导评估结果,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并上报国家教育督导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