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重点项目管理,推动绿色崛起、实现科学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梅州市市级重点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项目,是指市委、市政府同意,并经市人大会议通过确定为该年度重点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编制年度重点项目计划。市发展和改革局每年年初编制年度重点项目计划草案,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并经市人大会议通过后确定为该年度重点项目计划。年度重点项目计划由市发展和改革局下达执行。
第四条 加强重点项目工作的领导。
(一)市政府成立市重点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指导全市重点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具体协调重点项目有关工作。
(二)市重点项目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分析会,对市重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建立健全重点项目工作领导挂点和单位负责制度。根据重点项目的性质,市直(含省属驻梅)项目由其相应行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府分管领导为重点项目工作挂点领导;负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单位应当设立重点项目工作小组,制订工作计划,并指定专人负责,定期跟进;挂点领导和负责单位每月至少一次深入项目单位调查研究,加强督促检查,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碰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重点项目有效推进。
(四)各县(市、区)应参照市的做法,成立重点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配备一定数量的人员,专门从事重点项目建设协调工作;各县(市、区)属市级重点项目由各县(市、区)安排领导挂点,并指定负责单位并抓好落实。
(五)市、县(市、区)财政应安排一定的经费,确保重点项目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优化重点项目服务环境。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部门职能,加强指导和协调,简化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与服务质量,对凡列为市级重点建设的项目,在依法行政前提下,要优先给予办理或上报有关部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登记备案)、用地、环评、拆迁、规划、报建、招投标、施工、质监、供电、供水等手续。
(二)行政性收费、中介机构的服务性收费,按有关优惠政策规定给予优惠。
(三)禁止向重点项目摊派费用或搭车收费。
第六条 加强重点项目管理,根据项目性质、特点及进展情况,对重点项目实行分类指导:
(一)对续建项目,及时优化施工计划,加快工程进度;对已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抓紧开工建设;对已基本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促进早日开工建设,支持项目先行开工控制性工程;对预备项目,加快前期准备工作,争取提前开工建设。
(二)规范重点项目招标投标及工程质量管理行为(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抓好安全生产,保证工程质量。
第七条 加大项目筹资力度。
(一)对政府投资建设的重点项目,各级政府应加大投资力度,切实解决资金缺口问题,确保地方配套投资及时足额到位。
(二)对申请国家开行贷款项目,加快准备工作,尽快上报办理贷款事宜。
(三)对上级有资金安排方向的项目,各有关部门应指导项目单位做好项目申报材料准备等工作,并按要求抓紧上报。
(四)创新融资方式,构建良好银企合作平台,鼓励金融部门积极支持重点项目融资。通过招商引资,启动民间资本,通过合资、合作等方式,缓解建设资金紧张。
(五)财政部门依法做好项目财政性资金的拨付,尽快发挥投资效益。
第八条 实行重点项目督办制度。
(一)市重点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重点项目季报制度。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存在问题等按季度进行分析,形成综合分析材料分送市领导和有关部门。
(二)市重点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对重点项目、重点项目负责单位开展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市重点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
(三)建立重点项目督办制度。市重点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市重点项目的主要督办单位,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可直接向督办单位反映,由督办单位转交有关职能部门并督促该部门抓紧办理。
第九条 加强重点项目的资金管理和廉政建设。
(一)财政部门负责对重点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情况的财务监督,做到专款专用,保证资金使用安全。
(二)审计部门负责对重点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审计监督,重点对投资预概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
(三)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对重点项目的程序性稽察和专项稽察、检查,确保重点项目建设快速有序推进。
(四)监察部门负责对重点项目的监督,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第十条 建立重点项目工作激励制度,市政府每年对重点项目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重点项目领导挂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