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 行)
提供者:气象局
发布时间:2008/12/19 12:00

西安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西安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地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建设项目,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列入国家、省、市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下列项目: 
   (一)能够有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产业调整,加快产业化进程的名特优农产品深加工、特色农业科技示范等重大项目;
   (二)能够加快我市五大主导产业发展,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鼓励类重大项目。包括高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业、旅游、文化和现代服务业项目;
   (三)能够推进“四区两基地”等重点区域建设发展的重大项目。包括“四区两基地”及各区、县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能够支撑区域发展的各产业项目;
   (四)能够促进循环经济发展,节能降耗,建设节约型社会等发展投向以及生态环境、城市环境创新的重大项目;
   (五)能够推动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有利于改进我市教育、卫生医疗、社会保障和就业等重大项目;
   (六)能够进一步提升和增强城市综合服务功能的城市立体交通、道路网络、高等级公路、信息通讯网络、给排水、供电、供热、供气等城市基础设施重大项目;
   (七)国家和地方鼓励的其他大中型建设项目以及外商投资的重大项目。
    第三条  凡国家、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均须纳入西安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凡市重点建设项目在各区、县,开发区、基地行政区域内的,均须纳入本地区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各行政区政府应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的各项服务协调工作。
    第五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统一管理和协调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市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项目办)主要负责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省、市有关投资项目的方针政策,监督市重点建设项目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本建设程序;
   (二)负责对全市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动态督查、检查、考核及警示通报;
   (三)负责对各项目责任部门全年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做出科学、公正的评价;
   (四)随时了解全市重点建设项目总体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重点建设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市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通报重点项目建设情况;
   (五)组织策划、包装重点建设项目,参与重点项目前期工作、重大问题的调研和竣工验收等。
第二章  项目的确定
    第六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分为在建项目和前期项目两类。
    在建项目是指已经完成建设项目的各项审批手续,当年年度内施工建设(包括续建、新开工)的项目。
    前期项目是指在当年年度内进行前期各项文件的报批和各项手续办理的项目。
    第七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每年确定一次,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发改委(市重点项目办)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开广泛征集重点建设项目,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鼓励社会各界策划和申报项目;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区两基地”及项目业主,根据项目的隶属关系及属地原则,编制本地区、本部门列入市级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建议,按规定时限,向市发改委(市重点项目办)提出申请;
   (三)各区、县政府,开发区、基地管委会每年上报市重点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应不低于本地区年度固定资产投资的25%;
   (四)市发改委(市重点项目办)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方面策划重大项目,可将其策划成熟的项目和认为关系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直接纳入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草案,并根据项目的隶属关系及属地,初定项目责任部门;
   (五)市发改委(市重点项目办)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征集的项目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意见,向社会进行公示后,上报市政府研究审定并下发全市执行;
   (六)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策划和储备符合产业政策、发展潜力大、有持续发展能力的重点建设项目。对一些重大产业项目若手续健全,开工条件具备,可不受年初项目选定限制,通过一定审批程序将其纳入重点项目管理;对确因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因素造成项目无法实施,或无法完成当年计划的项目,项目业主或项目责任部门可书面提出申请,经市发改委(市重点项目办)审查同意后,作适当调整。
    第八条  建立市重点项目策划、包装、储备制度。全市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围绕国家鼓励类的产业,积极策划、包装和培育后续重点建设项目;市发改委(市重点项目办)要定期汇集和发布项目信息,对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将项目的策划、包装和储备工作成效纳入年度重点建设项目目标考核。
    第九条  申报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须按规定申报格式填报,并附下列书面材料:
 (一)项目概况和项目法人情况;
   (二)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的有关文件;
   (三)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有关文件;
 (四)项目规划选址、土地审批或预审、环境评价等有关文件;
 (五)招标核准和招标投标实施情况的有关文件。
    第十条 需列入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由市发改委(市重点项目办)按有关规定程序申报。
第三章  政策措施
    第十一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一经确定,颁发《西安市重点建设项目绿卡》。市、区、县各有关部门应优先和加快办理重点建设项目的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各有关职能部门对重点项目单位报请审批的事项,手续完备、资料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手续不完备、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明确提出补办手续、补充资料的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规划、土地部门应积极做好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工作,优先办理项目选址和安排建设用地。
    第十四条  市级各有关部门在争取国债及中央、省预算内建设资金和安排本级财政性资金以及银行贷款贴息时,优先安排重点项目建设资金。 
    第十五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优先对重点建设项目进行融资推介。市发改委要对需要发行企业债券且符合发行条件的市重点建设项目优先申报;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等金融机构要加强窗口指导,在政策允许范围内鼓励和引导各商业银行贷款投向市重点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  交通、邮电、供水、供热、供电、供气等管理部门和经营单位,应当做好服务工作。在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同时,优先满足市重点项目建设的需要,保证市重点项目建设施工和生产的正常进行。
    第十七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基地管委会应搞好重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负责协调征地拆迁等有关事项,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市发改委(市重点项目办)应会同监察、司法部门查处、打击破坏和扰乱市重点项目建设顺利实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发改委(市重点项目办)同意,不得对市重点项目随意检查。
    第十八条  严禁对市重点建设项目乱摊派、乱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外,向市重点建设项目收取费用。
    第十九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需要减免城市配套费的市重大建设项目,应给予重点支持并优先审核,并报请市政府审定。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按项目法人负责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的要求组织实施,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
    第二十一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采购,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相关规定,必须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实行公开招标,依法择优选择中标人。
    第二十二条  市发改委(市重点项目办)会同市行业主管部门对国有出资和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重点建设项目的正常招标投标工作。
    第二十三条  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市重点建设项目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项目业主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额进行建设,严禁擅自提高标准、扩大规模;
   (二)项目的建设资金应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或挪用;
   (三)项目建成后,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四)政府投资数额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由财政部门负责对其工程预算或竣工决算进行评审; 
   (五)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营,项目业主应形成项目的后评价报告,报送市发改委(市重点项目办)和项目主管部门;
   (六)项目业主应主动接受和配合国家、省、市的稽察工作,真实反映和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
    第二十四条  建立和实施市重点建设项目动态信息反馈制度。重点建设项目责任部门,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和项目业主须严格执行重点项目建设统计制度,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准确地向市发改委(市重点项目办)、市统计局报送重点项目建设的工程形象进度、投资完成情况和建设资金的到位情况等有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建立市重点建设项目协调机制和督查制度。市发改委(市重点项目办)定期组织和召集有关单位、项目业主召开重点建设项目协调会议,加强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和管理,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六条  市发改委(市重点项目办)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我市重点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定期编发重点项目动态;各新闻媒体要及时报道重点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做好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七条  市发改委(市重点项目办)要围绕项目建设、前期工作推进、项目的策划储备三项重点工作对重点项目责任部门进行考核。重点项目建设主要考核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和经常性的管理工作。重点前期项目工作推进和重点项目的策划、储备主要考核前期项目的个数、规模、前期工作进展情况。考核检查结果将作为市委、市政府及市发改委经济形势分析等重大会议通报有关工作情况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考核实行月抽查、季通报、半年公示、全年总结的形式进行。
   (一)月抽查。由市发改委(市重点项目办)按月有针对性地对部分市重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进行抽查,以重点项目动态形式向市委、市政府汇报;
   (二)季通报。由市发改委(市重点项目办)会同有关方面按季对全市重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进行汇总排序,予以通报,并要求排序靠后的10名项目责任部门向市发改委(市重点项目办)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对完成好的进行通报表扬,对不能按进度完成任务的区县和单位,予以警示;
   (三)半年公示。由市发改委(市重点项目办)会同有关方面对全市重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较大规模的检查排序,并将其结果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四)年终总结。由各项目责任部门提供全年完成情况总结,市发改委(市重点项目办)组织有关单位结合月、季、半年考核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形成全年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第二十九条  市重点项目的责任部门和项目法人,应按照项目年度计划任务的要求,抓好所负责重点建设项目的组织、协调和落实工作,确保年度目标的完成。
第六章  综合评分
    第三十条  重点建设项目完成情况实行评分制。指标设置及分值:项目年度投资完成情况60分;项目形象进度(主要指项目年计划建设进度)20分;项目管理(主要指项目对我市经济社会的影响力、难易程度和项目组织管理及报表、项目信息的报送等)20分。
    项目年度完成投资得分=(项目全年完成投资额÷年度计划投资额)×60 
    项目年度完成投资得分,不高于本项得分的120%。
    项目形象进度得分遵循按期完成即可得到其标准分值,凡未完成项目进度的重点建设项目,其得分不得超过标准分值。对竣工的重点建设项目,若有节约投资或提前完成项目进度,酌情加分,但每一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第三十一条  为鼓励多报项目、报大项目,尤其是多报产业类的项目及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设置附加分。对每纳入1个年度计划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加1分;对每纳入1个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且年度投资在2亿元及其以上的大项目加1分;对每纳入1个年度计划的前期项目且前期工作有明显进展者加0.5分,但总加分不超过5分。
    第三十二条  单个项目综合得分=项目年度完成投资得分+项目形象进度得分+项目管理得分
    第三十三条  项目责任部门综合得分=(各项目全年完成投资额之和÷各项目年度计划投资额之和)×60+(各项目形象进度得分之和÷项目个数)+项目管理得分+附加分
第七章  奖    惩
    第三十四条  根据考评结果分别对各责任部门进行分组排序,设区、县组;“四区两基地”组和市直部门组。
    第三十五条  根据分组排序结果进行奖励,设项目组织管理奖和项目法人奖。项目组织管理奖主要奖励项目管理部门,其奖励名次分配:区、县组奖前5位;“四区两基地”组奖前3位;市直部门组奖前5位。项目法人奖主要依据项目规模、投资完成情况、形象进度、项目管理等综合情况奖励前20位(具体奖金分配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奖金来源:每年列支50万元专项资金,予以奖励。
    第三十七条  市重点项目考核结果将纳入市级目标考核、市督查落实工作考核范围,并作为评比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市重点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重点建设项目资格,终止其享受重点建设项目的有关政策:
   (一)未经批准,擅自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以及调整项目概算的;
 (二)项目实施中出现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未执行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和扰民事件的;
   (四)违反国家和省、市关于投资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
    第三十九条  各级有关部门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担连带责任,建议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提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一)侵占、截留、挪用市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的;
 (二)无故或以不正当理由延迟市重点建设项目财政资金拨付,影响项目工程进度的;
 (三)在对市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核准)过程中,无故延迟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批复(核准),影响项目实施的;
 (四)由于行政不作为或越权行为,影响市重点建设项目实施的;
   (五)违反国家或省、市有关规定,擅自对市重点建设项目收费、摊派、罚款的。
    第四十条  在重点建设项目实施中,因有关单位和协作单位未能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或项目单位管理不严,弄虚作假,造成重建设点项目计划不能完成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建议由市委、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故意设置障碍、哄抢、盗窃物资设备等扰乱重点项目建设正常秩序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市重点项目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