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实施工作,正确评价国家公务员的工作绩效,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决定》(舟委发〔2004〕21号)和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党政机关年度考核办法加大考核工作力度的意见》(浙人公〔2003〕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的绩效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机关内部与服务对象相结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机关和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科及科级以下的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的绩效考核以工作实绩为核心,建立分类考核体系,按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划分考核对象。
第五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考核要素包括政治素质、工作思路、工作作风、工作业绩。各考核要素赋分值见《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绩效考核要素测评表1》。
(一)政治素质: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廉政建设及各项规章制度。
(二)工作思路:对工作有总体考虑和安排,体现前瞻性、计划性、创新性。
(三)工作作风:服务态度端正,工作方法得当,善于协调各种关系,密切联系群众。
(四)工作业绩: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工作效率高,质量符合要求。
第六条 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考核要素包括政治素质、责任心、服务态度、工作业绩。各考核要素赋分值见《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绩效考核要素测评表2》。
(一)政治素质: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廉政建设及各项规章制度。
(二)责任心:勤奋敬业,尽职尽责,遵守考勤纪律。
(三)服务态度:热情主动,服务周到。
(四)工作业绩: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工作效率高,质量符合要求。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绩效考核实行立体测评办法。由考核对象的上级、下级、同级、服务对象进行测评。经单位核实的考核对象个人总结可作为上级、下级、同级三项测评参考依据之一。
第八条 国家公务员绩效考核期内有《舟山市国家公务员绩效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确定标准》(见附件)规定的情况之一,可直接确定考核等次的不再参加测评。
第九条 上级测评是根据《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绩效考核要素测评表》(以下称《要素测评表》)进行。中层正职的上级指单位正职和分管领导,中层副职的上级指分管领导和本处室正职,非领导职务的上级指本处室正、副职。
第十条 下级测评是根据《要素测评表》进行。中层正职的下级指本处室副职和非领导职务人员,中层副职的下级指本处室非领导职务人员。非领导职务不实行此项测评。
第十一条 同级测评是根据《要素测评表》进行。领导职务人员在单位的中层领导干部中进行,本处室非领导职务人员较少的,在相关处室或全机关进行,具体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服务对象测评实行倒扣分制度,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全年服务对象测评分分别为20分、30分。
国家公务员由于工作效率低,办事拖拉、推诿,服务态度不好,违反工作程序,被投诉1次且情况属实的扣除该公务员年服务对象测评分5分,情节严重的,扣10分。非领导职务公务员或处(科)室副职被投诉并被扣分的,本处(科)室的正职减半扣分;1年内,被投诉2次以上且情况属实的,被投诉的公务员,其年度绩效考核一般应确定为基本称职,本处(科)室的正职、分管副职年度绩效考核不能评定优秀。
第十三条 对绩效考核对象各项测评按不同权重记入总分,具体权重见《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绩效考核测评权重对照暨汇总表》。
第四章 考核等次确定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单位情况,实事求是确定被考核对象的绩效考核等次,列出考核末位。
(一)绩效考核测评总分为末位,且表现不好的,或不满60分,应确定为不称职;60分以上不满70分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
(二)绩效考核测评总分为70分以上的,根据从高分到低分差额评优原则确定优秀和称职等次。
第十五条 各单位在组织绩效考核时必须严明纪律,防止徇私舞弊,如发现有不正当行为要及时查处。参加测评人员应当认真负责地填写测评表,按考核对象实际情况进行测评。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在绩效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的,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连续两年评为优秀的,适当放宽职级晋升的资格条件;连续三年评为优秀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工资或给予物质奖励;对工作业绩特别显著的,按其贡献大小分别予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或向省里推荐记一等功,相应给予物质奖励。
每三年开展一次“全市优秀公务员”评选,获“全市优秀公务员”称号的公务员,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记二等功一次,并给予重奖。
第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在绩效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职称的,扣发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下年度月考核奖减半发放,一年内不得晋升职级;上年度确定为基本称职,本年度仍无改进的定为不称职。
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的,扣发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停发下年度月考核奖,在确定为不称职的次月降低一级职务使用,工资级别作相应调整;无职可降的,降低一个工资级别;无级可降的降低一个职务工资档次。
第十八条 严格公务员离岗培训和辞退制度。对绩效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及有其他不良行为的公务员,实行离岗培训制度,离岗培训时间一般为二个月,培训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具体离岗培训办法另行制定。
对连续两年考核为不称职;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不履行义务、不遵守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公务员予以辞退。
第十九条 实行申诉控告制度。公务员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议,或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申诉。对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控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县(区)国家公务员绩效考核实施办法由各县(区)参照制定。省部属在舟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舟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舟山市国家公务员绩效考核基本称职、
不称职等次确定标准
一、本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绩效考核一般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1、作风散漫、纪律松驰、经常迟到早退或上班时间经常擅离岗位,经组织正式谈话、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2、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2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5天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班(基本称职、不称职人员离岗培训班)或参加公务员培训补考不合格的;
4、因直接责任事故造成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损失达1.5万元以上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5、工作责任心不强,责任差错在2次以上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6、上班时间经常脱岗、搬弄是非、破坏团结、影响工作,经查证情况属实的;
7、工作效率低,办事拖拉、推诿,服务态度不好,违反工作程序,被投诉2次以上且情况属实的;
8、平时考核中被组织诫勉谈话2次以上的;
9、当年受行政警告、党内警告处分的;
10、其他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
二、本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绩效考核一般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1、无正当理由连续迟到、早退7次或一年内累计迟到早退在40次以上的,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15天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平时考核、绩效考核,经教育仍拒绝参加考核的;
3、在公共场合散布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或在外事活动、在业务工作中做出有损国家荣誉及尊严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4、因打架、酗酒闹事等严重违反社会公德或参与赌博、迷信、色情等活动,被有关部门处罚或告知本单位的;
5、因责任事故造成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损失3万元以上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6、当年受行政记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错误性质较重的;
7、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虚报、谎报成绩欺骗领导、群众,经查情况属实,造成不良影响的;
8、违反纪律煽动群众集体上访的或在政治是非问题上立场动摇,参加社会非法组织或非法活动的;
9、在执行公务中吃、拿、卡、要,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并经查证情况属实的;
10、其他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