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2008年度市直单位目标考核工作,根据市委发〔2005〕60 号文件和市考评办《关于下达2008年度市直单位工作目标的通知》(杭考评办〔2008〕10号)精神,特制订本方案。
一、考核对象
列入目标考核的市直机关部、委、办、局及市直有关单位,共计112家。
二、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市直单位的职能目标、共性目标和创新创优目标的完成情况。
(一)职能目标
考核内容包括:市直各单位工作目标中一类、二类(含社会评价意见整改目标)、三类目标的完成情况。
(二)共性目标
考核内容包括: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效能建设、机关文明和机关党建、目标组织管理和督查工作。
(三)创新创优目标
杭考评办〔2008〕9号、11号文件下达的2008年度市直单位创新创优目标。
各单位申报的创新创优目标立项下达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择优选定一项参加绩效考核:一是杭州市因本单位牵头负责的工作,在考核年度内被评为全国先进或被授予荣誉称号的;二是考核年度内本单位被评为全国行业综合性先进集体(需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表彰文件或奖状、奖牌)。当年没有申报(立项)创新创优目标但考核年度内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可选定一项追加申报创新创优目标,参加绩效考核。
有关创新创优目标的具体考核办法由市考评办另行下发。
三、评分标准
目标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以年终完成目标任务情况、目标实施后取得的绩效为主要依据,结合社会评价中社会各界反映的意见和建议,采取按项评估、以项计分的考核办法,由市考评办统一组织实施。
(一)职能目标(一、二类目标)
根据完成目标任务的实际情况,分别按每个项目的分值确定考评分数。具体评分标准为:
1、在符合工作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全部完成目标任务的,给满分;完成目标任务95% 以上不到100%的,给予该项分值85%-95% 的分数;完成目标任务90%-95% 的,给予该项分值80%-85% 的分数;完成目标任务70%-90% 的,给予该项分值60%-80% 的分数;完成目标任务在70%以下的,按实际完成情况,给予该项分值不高于60%的分数。未实施工作目标,该项不得分。
2、目标实施过程中产生不良影响,经查实,整改不及时的,依照第1条的评分标准,酌情下浮10%-20%;整改不到位,同一项目被曝光三次以上的,依照第1条的评分标准,酌情下浮20%-40%;未整改的,依照第1条的评分标准,酌情下浮40%-60%;因工作质量差造成重大损失,或被上级单位通报批评的,该项不得分。
3、确因国家、省、市政策性因素或自然灾害等客观因素需要调整目标的,应提供充分理据,及时向市考评办报告,市考评办按下列原则处理:属于被动型调整的,即因市委、市政府决策调整,工作目标需作相应调整的,考核时不扣分;属于主动型调整的,即工作目标报经市考评办同意(一类目标还须报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作调整的,该项职能目标不扣分,但应按“目标组织管理和督查工作考核办法”有关规定作相应扣分。
4、社会评价意见整改专项目标考核由基本要求和整改情况两部分组成,总分值为100分。基本要求占20分,其中任务分解、工作机制、台账管理、材料报送各占5分;整改情况占80分,其中办理率占20分、解决率占20分、满意率占40分。各项考核得分进行加总后,按照社会评价意见整改目标赋分进行折算,计入目标考核得分。具体考核办法详见市考评办《关于2008年社会评价意见整改工作专项目标考核有关事项的通知》(杭考评办〔2008〕20号)。
5、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按杭政办函〔2007〕311号文件和市考评办《关于对2008年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进行绩效考核的通知》(杭考评办〔2008〕21号)规定实行绩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实事项目完成程度,占40分;市民满意度评价,占30分;实事项目绩效评估,占30分。实事项目目标考核设置达标线84 分,高于或等于达标线的,按该项目的目标考核分值全额赋分;低于达标线的,按实际得分率计算目标考核分值。
(二)共性目标、三类目标
共性目标、三类目标由各考核组织单位按年初制定的考核办法实施。
四、组织方式
1、职能目标(一、二类目标)
市考评办组织若干考核组,分系统进行检查。每个单位检查考核时间由各检查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专项目标完成情况以平时考核为主,由各牵头部门提出考评意见,确需组织年终集中检查的,可委托考核组检查或派人参加联合检查,但只对该专项工作打分,不参与考核组的其他考核工作。
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社会评价意见整改目标、拆迁安置房专项、危旧房改善专项等由市考评办单独组织专项评议或专家绩效评估等方式进行绩效考核。
2、共性目标、三类目标
市考评办对共性目标和三类目标考核组织单位提出工作要求,各考核组织单位具体实施考核。考核方式以平时考核为主,年终确需集中检查的,参加市考评办统一组织的集中检查,但只对该项工作打分,不参与考核组的其他考核工作。考核结果报送市考评办。
五、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考核准备阶段(2008年12月31日前)
市考评办制定年度目标考核工作计划、实施方案,组织相关业务培训,下发有关考核通知,召开年度目标考核工作会议。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9年2月25日前)
1、单位自评(2009年1月5日前)。市直各单位对照工作目标逐项检查实施情况,按照考核指标逐一进行自我评分,填写《2008年度杭州市市直单位职能目标完成情况考核表》、《2008年度杭州市市直单位创新创优目标申请验收表》(可在考评系统生成或下载),报市考评办,并通过“杭州市综合考评计算机管理系统”同步报送。各专项目标牵头单位根据各单位的自评意见,结合实际情况,提出考评意见,报市考评办。
2、网上公示(2009年1月9日前)。在市直各单位自评的基础上,市考评办对市直各单位一、二类目标、创新创优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汇总,在“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和杭州考评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根据网上公示收集的意见进行复审。
3、组织考核(2009年1月22日前)。市考评办组织各考核组到被考核单位,以听取汇报、查看台账、召开座谈会、实地检查、组织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进行专项评议等方式,并综合社会评价意见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进行检查考核(包括对创新创优目标进行核验),提出初步考核意见。各共性目标、三类目标考核组织单位于考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报送市考评办。
4、意见反馈(2009年2月10日前)。市考评办对职能目标、共性目标考核结果及创新创优目标核验结果进行汇总,提出考核意见,并将目标考核情况向被考核单位反馈。被考核单位如对考核意见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市考评办提请复议。
(三)汇总评定阶段(2009年2月28日前)
1、汇总审核。市考评办汇总考核情况,按照目标考核得分=职能目标考核得分 + 共性目标考核得分 + 创新创优目标考核得分进行计分。其中职能目标考核得分由市考评办根据职能目标考核情况计算,并按相应权重进行折算;共性目标考核得分由考核组织单位根据考核情况计算各单位的得分,报市考评办,由市考评办汇总相应分值并进行折算。
2、考核结果的运用。考核结果按综合考评单位和非综合考评单位分别计入考评得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