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2008年区级机关财经纪律
绩效考核内容和办法的实施细则
为加强财政预算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按照区委、区府的考核要求,结合区财政工作的目标和任务,特制定本细则。
一、考核内容
㈠、财务管理(44分)
1、2008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和分析、决算等,符合《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市、区财政有关规定。(36分)
⑴、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程序和综合预算要求,认真编制本单位财务收支预算计划,并及时报送财政部门。不依照规定(明细定额)编制预算,将视情扣1-4分。(5分)
⑵、严格按预算下达指标控制指标执行,按计划使用,自求平衡。有关政策性增支等特殊情况,必需调整收支预算的,按照申请、审核、批准的程序和规定办理。对无计划随意超预算及不按规定办理的,将视情扣1-10分。(10分)
⑶、实施"工资阳光收入"后,对在册人员发放的工资、奖金和补贴等,按区府规定由财政直接拨付个人工资账户。违反规定的将视情扣2-4分。(5分)
⑷、按时上报各类财务会计报表和年终决算,并确保报表和资料真实、完整。每迟报一天扣0.5分,每漏报一次扣2分,每差错一处,扣0.1分,无决算编制说明,扣3分,扣完为止。(6分)
⑸、严格执行公用业务费管理制度。支出突破控制额度扣2分,对月报上报不及时、核算不规范、违反报支程序、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将视情分别扣1-2分。(10分)
2、加强各类财政性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对擅自挤占、移用专项资金的,将视情扣1-5分。(5分)
3、按照控购管理规定办理专控商品审批手续。违反规定,擅自购置专控商品的,每次扣1分,扣完为止。(3分)
㈡、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18分)
1、根据非税收入的有关收缴规定,及时、足额地将非税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未按规定收缴的,每次扣1分;全年应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入库率应达到100%,每降低5%,扣2分,扣完为止。(8分)
2、非税收入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做到准确、规范地使用票据。同时,根据票据管理办法,建立票据申领、使用、核销的管理制度。违反规定的,每次扣1分,未建立票据管理制度的,扣2分,空白票据发生丢失的,每份扣1分,扣完为止。(5分)
3、开设银行账户必须经财政部门批准和人民银行许可。违规开设银行账户、私设小金库以及违规拆借资金的,一经发现,取消财经纪律考核分。账户不能混用,发现混用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5分)
㈢、政府采购管理(20分)
1、认真贯彻《关于规范区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运行管理的通知》精神,执行不力的扣2分。(2分)
2、严格执行《青浦区2008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违规一次扣5分,扣完为止。(10分)
3、按照法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认真组织分散采购(自行采购)活动,并做好相关资料的及时上报和采购文件存档工作,违规一次扣3分,扣完为止。(6分)
4、认真做好所属单位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不力的,扣1分;放任不管的,不得分。(2分)
㈣、会计管理(18分)
1、积极配合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年鉴工作,认真落实整改措施。(6分)
2、积极组织开展本市(区)先进会计工作者的评选工作,按照本市(区)的评选要求,认真做好推荐工作。(6分)
3、会计人员必须按时参加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和会计人员基础信息复核工作。缺一人扣1分,扣完为止。(6分)
㈤、在实施行政单位财政预算信用等级工作中,预算信用被评为A类管理单位的加3分(总分上限为满分)。
二、考核办法
㈠、区财政局成立财经纪律考评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㈡、考核方式:采取以日常考核为主,日常考核与年末检查相结合;以单位自查测评为主,自查测评与考核评定相结合的方式。
㈢、本考核细则自2008年1月起实施。
上海市青浦区财政局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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