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意见
提供者:气象局
发布时间:2009/01/01 12:00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农村公共卫生是农村卫生工作的重点,是保障广大农民健康、保护农业生产力、振兴农村经济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公共卫生工作,更好地满足农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提高农民卫生保健水平,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制定本意见。

    一、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围绕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制度,进一步深化农村卫生改革,着力推进农村公共卫生工作,不断提高广大农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目标任务。到2010年,建立以县为主,县、乡、村分级负责的农村公共卫生管理体制,建立起基本完善的、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县、乡、村三级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建立起农村公共卫生投入保障和责任考核机制;进一步推进农村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公共卫生监督和基本医疗服务,使农民人人享有基本卫生保健。

    1、强化农村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全面落实预防接种等各项疾病防治措施,有效控制结核病、艾滋病、肝炎等严重危害农村居民健康的各种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和职业病,积极开展高血压、肿瘤、糖尿病、精神病等常见慢性疾病的综合防治。建立健全公共卫生信息收集与报告制度,提高对农村重大疫情、集体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应急能力。大力推进“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采取多种形式普及疾病预防和卫生保健知识,增强农民健康意识,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导农民形成良好的卫生行为习惯。

    2、提高农村妇幼保健工作水平。认真贯彻落实《母婴保健法》和《泰安市妇女、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加强婚前保健服务,积极引导欲婚青年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开展母婴保健服务,加强妇女生殖保健和妇女病防治,强化产前筛查和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不断提高孕产妇、儿童系统管理水平,有效降低出生缺陷。到2010年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20.29/10万以下,婴儿死亡率控制在9‰以下,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控制在16.36‰以下。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外来流动人口中孕产妇的保健管理,减少外来孕产妇和婴儿死亡。

    3、加大农村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卫生监督执法力量,以食品等健康相关产品、职业危害及医疗服务市场监督执法为重点,全面加强对食品、药品的监管,加强对企业、学校、医疗机构等单位和其他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执法,提高农村卫生安全保障水平。

 

    4、做好农村流动人口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重点做好流动人口的预防接种、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外来务工人员职业健康体检工作,落实对结核病、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重点传染病患者的查治和管理措施。

    二、健全县、乡、村三级公共卫生管理体制和服务网络

    (一)把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各级政府要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意义,强化考核奖惩,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探索,定期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建立长效机制,确保取得成效。农村公共卫生工作实行政府领导下的部门分工负责制,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农村公共卫生工作。

    (二)县(市、区)政府对农村公共卫生承担全面责任。建立由政府领导、部门参加的公共卫生工作协调机构,各级政府设立公共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并将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纳入有关部门和乡镇干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制定并实施县域卫生规划,通过调整布局和优化配置,建立和完善以县级医疗卫生单位为指导,乡(镇、街道)、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基础的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网络。

    (三)乡(镇、街道)要强化对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领导责任。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的公共卫生工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定期开展对公共卫生工作的检查和考核,落实县(市、区)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要确定一名领导干部分管卫生工作,落实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具体责任人。

    (四)村级组织要做好本村范围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工作。村两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本村的健康宣教、企业卫生安全、集体聚餐、食品药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巡查、信息报告和流动人口的卫生管理等工作,督促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履行公共卫生工作的有关职责。

    (五)发挥县级医疗卫生机构的龙头作用。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是农村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业务指导中心,应依法履行公共卫生工作职责,承担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医疗救治、卫生监督以及对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等工作。各地要按照规定的建设标准,加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妇幼保健院(所)、传染病医院和医疗机构的建设,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制定的事业补助政策。

    (六)强化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公共卫生服务职能。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受政府委托承担公共卫生管理职能。

    (七)夯实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基础。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是三级卫生服务网络的基础,要接受村两委会、乡镇卫生院的管理和指导,主要承担责任领域的公共卫生信息收集与报告、常见病的初级诊治和转诊、慢性病跟踪服务、健康宣教、协助建立健康档案、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工作。

    (八)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卫生监督网络。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要与当地工作量、服务范围和经济水平等相适应。乡镇卫生院要明确专职人员,协助县级卫生监督机构抓好辖区内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协助卫生监督执法的工作人员行政上由乡镇卫生院负责,业务工作由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管理和考核。可在村级聘任卫生监督助理员。

    三、加强直接面向农民的公共卫生服务

    (一)大力推进“农民健康工程”。各级政府要以购买和补贴公共服务的方式,重点加强直接面向农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不断提高农村居民享有健康教育、健康随访、社区巡诊、基本医疗等卫生服务水平,为当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而没有享受报销的农民免费提供一次健康检查,体检结果纳入家庭和个人健康档案管理。

    (二)保证农村重点人群享有重点服务。为农村儿童提供系统保健和预防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保持在90%以上;为农村妇女提供孕产保健和妇女病检查;为农村特困残疾人、低保家庭、五保户等困难群体的女55周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上老人提供定期随访服务,实行动态管理;为农村结核病、艾滋病和精神病等患者提供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随访、督导服药、康复指导等服务。

    (三)保证农民享有基本卫生安全保障。建立稳定的财政经费保障机制,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经济发展而逐年提高。落实对农村学校、企业、医疗机构等的巡查协管,加强对农村食品、饮用水卫生的监测和集体聚餐的指导和管理。进一步提高农村公共卫生信息报告及时率和卫生监督覆盖率,努力避免因信息报告不及时、控制措施不力而造成的损失。落实农村公共卫生监测员的经费补助。

    (四)改革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认真做好乡镇卫生院上划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工作,在每个建制乡镇办好一所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落实乡镇卫生院经济补助政策,增加对乡镇卫生院的投入,按照规范化标准,加强基础设施和基本装备建设,保证其切实履行公共卫生服务职责和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到2010年,全市所有乡镇卫生院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

    (五)强化村卫生室的规范化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进程,积极推进和完善乡村一体化管理,加强县、乡、村医疗机构纵向业务合作,提高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的整体功能。要合理设置村卫生室,对村级医疗机构建立准入制度,明确职能定位,加强监管考核,到2010年,全市要有95%的村卫生室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要创造条件发展社区卫生服务,让农民享受更多的优质医疗卫生服务。

 

二OO八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