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提供者:气象局
发布时间:2009/01/01 12:00

泰安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市经贸委市节能办

    一、总体思路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及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发挥节能政策指挥棒作用,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各县(市、区)政府和8户国家重点耗能企业以外的40户省重点耗能企业(以下简称40户省重点耗能企业)。
    (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措施情况。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
    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40户省重点耗能企业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依据市统计局核定的各县(市、区)能耗等指标和企业节能量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其中,万元GDP能耗指标和企业节能量指标超额完成的适当加分。
    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县(市、区)、40户省重点耗能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四)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分以上95分以下)、基本完成(60以上80分以下)、未完成(60分以下)四个等级。未完成万元GDP能耗目标的县(市、区)和未完成节能量目标的企业,均为未完成等级。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
    三、考核程序
    (一)每年1月30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对上年度本地区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报市节能办。市节能办会同市人事局、统计局、质监局、财政局、科技局、教育局、监察局、建设局、国资委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对各县(市、区)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报市政府。
    (二)8户国家重点耗能企业和40户省重点耗能企业每年年初对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经所在县(市、区)政府审核后,于每年1月15日前报市节能办。8户国家重点耗能企业自查报告,经市政府审核后,于1月底前报省节能办。市节能办组织评估组对省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市政府和省节能办。
    四、奖惩措施
    (一)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对各县(市、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作为对各县(市、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市、区)政府,其主要负责人不予提拔重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暂停对该地区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市、区)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节能办。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对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企业,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对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给予国家免检等扶优措施,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并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鲁发〔2007〕24号)的要求,其主要负责人不能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市政府,限期整改。对40户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评价结果,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领导班子不得享受年终考核奖励。
 (五)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县(市、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五、其他规定
(一)   能源和水的消耗指标以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考核时应合理扣除不可比因素。
(二)   必要时,考核小组可以查阅各县(市、区)政府和企业的相关文件,进入现场考核。
(三)8户国家重点耗能企业由省政府按照《山东省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施方案》考核。
  (四) 48户之外的市百户重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由各县(市、区)政府参照本实施方案考核,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考核结果报市节能办。
(五)本实施方案自2008年度考核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