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二章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三章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四章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动态跟踪考核,主要是指年度内对县市区(单位)主要工作目标、地委行署阶段性重点工作、重大项目实施情况、突发公共事件和重大自然灾害应急处置等工作,根据需要和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对县(市、区)、地直有关部门进行动态跟踪考核,年终计算出领导班子考核得分。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动态跟踪考核构成比例为:班子动态跟踪考核占领导干部考核的70%;领导干部分管上述工作的不定期动态跟踪考核占30%。
第十三条
第五章
第十四条
县市区领导班子民主测评和社会公认度评估构成比例:地区四大班子领导测评,占30%;本县市区县级领导干部测评,占20%;本县市区正科级机构主要负责人、“两代表一委员”测评,占30%;地区内的社会公认度随机抽样调查评估,占20%。
地直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测评和社会公认度评估构成比例:地区四大班子领导测评,占30%;本部门(单位)领导干部测评,占10%;本部门(单位)干部职工测评,占30%,各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民主测评,占10%,地区内的社会公认度随机抽样调查评估,占20%。
第十五条
县市区领导干部民主测评和社会公认度评估构成比例:领导班子民主测评和社会公认度评估,占50%;本县市领导班子成员对领导干部测评,占20%;本县市区正科级机构主要负责人、“两代表一委员”满意度评估,占30%。
地直部门(单位)领导干部民主测评和社会公认度评估构成比例:领导班子民主测评和社会公认度评估,占50%;本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对领导干部测评,占20%;本部门(单位)干部职工对领导干部满意度评估,占30%。
第六章
第十六条
(一)年初审定的工作目标,由地区考核办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提出考核评分标准,征求地委、行署分管领导意见,经领导小组审核后在地委、行署网站和毕节日报上予以公布。
(二)年终地区考核办在组织考核前,将县市区、地直部门(单位)提供的目标完成情况在地委、行署网站和毕节日报上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年终地区考核办组织对县市区、地直部门(单位)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领导班子及成员进行测评;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社会公认度进行评估。
(四)年内不定期进行动态跟踪考核,形成书面评价意见。
(五)委托党委、党组实施考核的人大工委处室、政协工委处室、副县级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由党组(党委)组织实施并将考核结果交地区考核办。
(六)地区考核办以年度为单位,综合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动态跟踪考核情况、民主测评和社会公认度评估情况的各项得分,计算出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考核得分,经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地委委员会议审定后通过地委、行署网站和毕节日报向社会进行公布。
(七)地委组织部对考核中优秀干部和较差干部进行考察,建立领导干部实绩考核档案。
第七章
第十七条
(一)对考核实绩突出、表现优秀的干部,副职列为正职后备干部名单,并作为提拔重用初步建议人选,正职列为调整重要岗位或推荐提拔的初步建议人选;
(二)对在完成本部门(单位)目标任务中作用发挥好、表现突出、能力较强的科级干部列入副县级后备干部名单,并作为提拔使用初步建议人选;
(三)工作任务完成不好,年内受两次诫勉谈话的,本年度不予提拔和重用;
(四)对考核结果倒数第一名的,且工作与本地本单位以前比没有进步,经考察仍称职的,进行诫勉谈话;经考察确属不称职的,改任非领导职务,连续两年均 为倒数第一名的,工作与本地本单位以前比没有进步的调离,连续三年倒数第一名的,正职降为副职,副职改任非领导职务或免职;
(五)对考核中履行职责不到位,分管工作有较大失误或造成较大损失的,正职降为副职,副职予以免职。
(六)对考核中工作不到位、没有完成任务、有较大失误或造成较大损失的科级干部,不得作为提拔使用的建议人选;
(七)对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本人应当引咎辞职,本人不提出辞职申请的,由组织责令辞职。
(八)对改任非领导职务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领导职务;受降职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担任原级别领导职务。
(九)对改任非领导职务或降职的干部,工作认真负责,工作成绩突出,群众公认,两年后经考察,符合干部提拔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十)实行“一票否决”工作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一)考核结果倒数第一的领导班子,对领导班子成员扣发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
(二)根据考核结果,对被考核单位分等次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三)因第十七条中(四)(五)(七)(十)款改任非领导职务、降职、免职或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一律按新的职级套改工资。
第八章
第十九条
(一)不准弄虚作假,不准向考核组织提供虚假数据和情况;
(二)不准干扰和妨碍考核工作;
(三)不准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
(四)不准泄露考核机密。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九章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